爭取勞工權益,必須要靠團結的力量,千萬不要靠勞工法律,更不要跌入資方同偏幫資方的政府那類應該「依法辦事」的論調。葉蔚琳發起的九巴工潮,是以行動始,以力量終。執筆時尚未知終結結果如何,但若然有人將問題推給法律及法庭作裁決,是出賣工運的工賊無異。
本欄源於經濟法律,早年介紹僱傭案例甚多,也許讀者還會記得一重要法律原則,那是指普通法承認了解僱員工是合約自由的權利,所有法例保障的只是補償問題,僱主肯賠就是了。強如英國,有香港所沒有的所謂不公平解僱法例,僱主肯加碼支付所有計算得到的金錢(大約有幾年人工之多),解僱員工就是一項民事法律下的權利。
當然法例還要求資方有程序公義,例如申訴及上訴的權利等等,九巴解僱葉蔚琳的理由當然是工作不符公司的要求,但就算理由勉強無理及不足,她在法律上應有的權益是更多的賠償,資方肯畀錢法庭不會頒下復職令。
香港連這些也沒有,九巴肯多賠幾個月法庭是無甚麼可以介入的。這一現實緣於法治的不公平本質,是所有搞社會運動的人必須清楚並能清楚解釋給公眾知道,而不應在工運失敗之後進行漫長而無結果的官司行動以淡化公眾的關注。
有說葉蔚琳正在組織工會,打擊工會活動違反法例及人權公約,基本法等。(更嚴重是違反中國憲法以工人當家的精神,只是愛國者往往最樂意出賣工友。)
九巴有人事部門,法例專家不比工會少的。〈僱傭條例〉第21條保障參加工會活動的權利只限已經登記的職工會會員或職員。葉的工會未有組成,馬上組成也無大用,加入現有工會也不管用,因為現階段葉非任何工會的成員,解僱信既然已發出,即行動已開始,加入或自組工會都是遲了的行動。很明顯,九巴發回工作證只是因為上訴程序正在因為葉的提出而在進行,這是延遲而不是勝利。這一點九巴的公關再三強調,葉蔚琳自己可能有錯覺,有工運經驗的人不應表現天真。
筆者以為,過了3月11日及中共的兩會會期,九巴與特區政府的嘴面可以完全不同。羅致光早表態說政府不介入,那是政府一貫立場,工運是靠團結的抗爭,不是資本家及其幫兇的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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