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協主席鄭嘉如前年7月遭《華爾街日報》以「職位重組」為由解僱,她之後私人刑事檢控公司兩項與阻止或阻嚇僱員行使參與職工會活動權利的相關控罪。案件今(27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完成結案陳辭,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押後案件至9月10日裁決。

原告鄭嘉如今日到庭,由資深大律師祁志、大律師馬亞山等代表。被告為《華爾街日報》母公司「Dow Jones Publishing Co. (Asia) Inc.」,由資深大律師蔡一鳴代表。被告被控2項《僱傭條例》控罪,指其在2024年6月21至22日作為鄭的僱主,故意阻止她行使根據《職工會條例》第332章成為已登記職工會人員的權利,即要求她就參選記協主席獲得許可,而該許可會被拒絕,並聲稱若她出任該職位,將不會繼續受僱。另一控罪則指被告同年7月17日因鄭行使前述權利,終止後者僱傭合約。

控辯在庭上僅就「授權」的法律議題作口頭補充。鄭一方指,鄭在《華》的時任直屬上司、亞洲版編輯Deborah Ball等涉解僱她的員工,均獲《華》母公司授權行事。母公司一方重申,相關人士及人事部職員,均無決策權,不能代表公司及被視為公司的「決策者」,並強調本案不應視作刑事案件。

原告案情指,在記協選舉前兩天,上司Deborah致電鄭,談及她參選會有問題,翌日更表明希望鄭能退選,否則工會主席職務將與她在《華》的工作「不相容」。鄭向對方指會繼續參選,但之後收到人事部職員Kerene Ko的電郵,稱鄭沒向公司申請許可,參選不獲公司批准。鄭當選主席約半個月後,被《華》正式解僱,《華》稱其職位會分配到其它地區。

鄭認為背後有份指示人包括《華》的管理層。鄭當選記協主席後,《華》以職位分配為由將其解僱。

案件編號:ESS35334-35335/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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