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造成39人死亡的南丫海難,去年5月召開死因研訊,歷時44日,共傳召84名證人,包括7名專家證人。經多次延後,於今早(21日)宣布裁決,死因裁判官周慧珠裁定39名遇難者「非法被殺」。
死因庭為39名遇難者一併展開研訊,其中7名遇難者家屬參與,利害關係方包括建造「南丫四號」的財利船廠、香港電燈有限公司、海事處、經營「海泰號」的港九小輪控股有限公司。
周官於開庭首先總結死因庭研訓的背景,本案源於港燈「南丫四號」及港九小輪「海泰號」於2012年10月1日晚上相撞,南丫四號在118秒內沉沒,導致39名乘客死亡;其中8名死者為小童,另有97人受傷。周官指,2船的船長及2名海事處人員遭刑事檢控,死因庭原本拒絕展開研訊,及後上訴庭裁定遇難者家屬上訴得直,本研訊得以召開。
周官表示,本案有別於一般研訊,調查範圍限於上訴庭接納的6項議題,包括:
一、負責建造「南丫四號」的財利船廠,是否得知要為船隻安裝水密門?
二、財利船廠前船舶繪圖員張福初在計算破艙穩性出錯時,是否把責任推卸給曾任職財利的西班牙船隻工程師Leizaola?
三、與「南丫四號」相撞的港九小輪「海泰號」船頭是否有加裝鋼片?
四、「南丫四號」艙口圍板的高度是否低於標準?
五、海事處是每年抑或隔年檢查「南丫四號」的艙門?
六、涉事海員懷疑超時工作?
另外提到,研訊傳召84名證人作供並有364份證物呈堂,有關鍵證人因年事已高或身體不佳而無法出庭,亦有證人不知去向。周官認為事隔多年,無可避免會出現記憶模糊、證供不一致等情況。
法律原則方面,周官表示,死因庭旨在查找事實,有別於刑事審訊,唯根據刑事定罪紀錄,海泰號船長事後裁定39項誤殺罪成,南丫四號船長則裁定「危害他人在海上安全」罪成。
周官解釋,海泰號船長的作為在刑事標準下構成誤殺,在民事標準下同樣適用,因此根據「相對可能性」的原則,裁定39名死者非法被殺。
遇難者家屬和海事處代表均在結案陳辭表示,南丫四號的設計原意有水密門,質疑財利董事羅愕瑩庭上撒謊,即訛稱早年已決定不設水密門。家屬方批評羅編造說法,隱瞞船廠漏裝,只為掩飾疏忽或避免刑事調查。
此外,海難矛頭指向海事處人員多年驗船未察覺水密門問題。家屬方另質疑,海事處時任驗船主任梁維學作假證供,建議轉介執法部門跟進。
案件裁決最初定於2025年11月13日,其後兩度延至11月27日及12月4日,最終第三度押後至2026年1月21日。
案件編號:CCDI-1075-1113/2012(M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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