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昨日(4日)續審已停運的「612人道支援基金」5名信託人不服原審定罪的上訴案。上訴方與律政司完成陳詞後,3名法官表示,將於9個月內頒布書面判決。
5名上訴人包括陳日君樞機、吳靄儀、許寶強、何秀蘭及何韻詩;基金秘書施城威沒有上訴。原審時6人被裁定罪成,施被罰款2,500元,其餘5人各罰4,000元。
案件由上訴庭首席法官潘兆初、法官鮑晏明及彭偉昌審理。潘官前日開庭時指出,要處理「612 基金」性質上是否信託,各上訴人簽署信託契約時,基金仍未有資金及明確受益人,質疑是否能構成信託。
代表許寶強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昨日指,《社團條例》中「一人以上的合夥或組織」定義含糊,足以涵蓋大部份市民日常活動,如家庭、音樂組合、球友甚至麻雀友。她認為,如果任何形式的活動都需註冊或申請豁免,制度形同沒有豁免,屬「擾民」。
李志喜續指,當局過往曾以《社團條例》處理不同組織的運作,包括「香港民族黨」於2018年被時任保安局局長、現任行政長官李家超引用條例禁止在港活動。她質疑,現時所有事宜已可循「國家安全」處理,要求公眾額外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的必要性。
李志喜又指出,本案核心原應圍繞《社團條例》本身。案中6名被告因涉嫌違反《國安法》被捕,國安處在非公開情況下搜獲證據。辯方在原審時曾提出,裁決不應分析或倚賴上述材料,以免損害6人的利益,包括日後如被檢控國安罪行時或影響審訊公平,但原審裁判官沒有理會。
代表何韻詩的大律師林國輝則指,各上訴人真誠相信自己成立的是人道支援信託基金,非社團,普通法下的「真誠相信」免責辯護適用本案。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稱「612基金」屬《社團條例》下的社團。他指5名上訴人為共同目的而聚集,一同管理基金,曾召開至少58次會議,又呼籲公眾捐款,基金設有網頁、標誌及業務地址,並借用民協帳戶處理逾4億元款項,部份捐款曾資助政治活動。
「612基金」於2019年7月正式成立,2021年8月宣布停運。同年10月秘書處解散。原審裁判官裁定基金屬《社團條例》下的「社團」,信託人職務「類似會長、副會長」,在組織中不可或缺。
上訴方與律政司陳詞結束後,法院表示將於明年9月或之前頒下判詞。
HCMA446/2022(WKS4829-4834/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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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每位救援者致敬
願香港人彼此扶持走過黑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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