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高層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名一案,早前認罪並被判監禁10年的《蘋果日報》前執行總編輯林文宗,以及前英文版執行總編輯兼前社論主筆馮偉光(筆名盧峯),不服刑期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上訴法庭已安排於明年1月22日開庭處理兩人的刑罰上訴許可申請,預計審訊耗時約180分鐘。

涉案首被告黎智英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及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成,合共判囚20年,成為《港區國安法》實施以來判刑最重的被告;黎智英已表明不會就其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同案被控的另外3間《蘋果日報》相關公司,經審訊後亦各被裁定「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成,各被判處罰款300萬4,500元。

案件涉及另外8名認罪被告,最終判處監禁6年3個月至10年不等。法庭判刑時指出,前《蘋果》高層張劍虹、陳沛敏、楊清奇,以及律師助理陳梓華和「12港人」之一李宇軒共5名被告,因擔任控方從犯證人且證供對本案定罪起實質關鍵作用,獲法庭引用《港區國安法》第33條減刑逾半,刑期介乎6年3個月至7年3個月。

相較之下,未有出庭作供或協助控方的3名認罪被告前總編輯羅偉光、林文宗及馮偉光,僅獲認罪的三分之一定額扣減。原審法官以監禁15年作為量刑起點,經認罪扣減後,3人均被判囚10年,該刑期亦屬法例所訂定的最低刑罰門檻。

原審判詞稱,案發期間香港尚未完全擺脫2019年反修例運動所引致的「社會動盪」,《蘋果日報》在該事件中扮演重要角色。法庭認為涉案的串謀行為運用了多種印刷及網上平台進行傳播,將訊息散播至本地與海外受眾,且屬精心策劃、早有預謀及長期持續進行,並非單一事件,故歸類為「罪行重大」。

案件編號:CACC 75/2026、HCCC 5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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