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停運的「612人道支援基金」無社團註冊案,5名信託人早前被高等法院上訴庭駁回定罪上訴後,已正式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許可申請。據了解,信託人一方同時已向上訴庭申請遞交至終院的上訴證明書,目前正等待法庭處理。終審法院網站最新資料顯示,有關上訴許可之申請現時尚未排期聆訊。
本案5名提出上訴的信託人分別為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前立法會議員何秀蘭、大律師吳靄儀、前嶺南大學副教授許寶強及歌手何韻詩;同案被告、基金秘書施城威則未有提出上訴。6人於2022年被裁定「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罪成,5名信託人各被判罰款4000元,施城威則被罰款2500元。此案亦為本港首宗因違反《社團條例》未按例註冊罪名而進行審訊並定罪的案件。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鮑晏明及彭偉昌於今年9月頒下判詞,一致裁定《社團條例》所訂立的社團註冊機制,具維護國家安全及公共安全等合法目的。上訴庭認為,強制所有組織均須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的規定屬於合理,未對市民的結社自由構成不合比例的限制。
就《社團條例》中「一人以上的合夥或組織」的法律涵義,上訴庭列出了7項相應特性,並認定「612人道支援基金」完全符合該等特徵,故屬條例管轄下的「社團」。判詞又指出,上訴人建立基金之初即意圖支援反修例運動,並以信託型態令運作更形正式,因此不可能「合理和客觀地相信它不是一個社團」。
上訴失敗後,信託人之一的大律師吳靄儀在法院外回應判決時表示,法庭對於「社團」的法律定義「非常非常之闊」,其詮釋「唔係淨係 612基金嘅事,而係全香港公民社會嘅事」,對本港公民社會影響深遠,故決定上訴至終審法院。
上訴方爭議無會員階級
在上訴庭聆訊期間,上訴方曾指出,基金本身既無劃分會員身份或階級架構,亦無章程規則,更未設有主席或幹事等職務。成員之間缺乏合約約束與強制義務,因而不存在「相互權利及義務」,不應被視為社團。代表許寶強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陳詞時亦質疑,條例中「一人以上的合夥或組織」定義過於含糊,若連家庭、音樂組合乃至麻雀友等日常活動均需註冊,將屬「擾民」。辯方同時爭議原審裁判官嚴舜儀錯誤依賴1971年未訂立《香港人權法》時期的過時案例。
代表律政司的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則反駁稱,5名信託人為了共同目的而聚集,共同管理基金並召開至少58次會議,除了設有網頁、標誌及業務地址外,更借用民協帳戶處理逾4億元資金,部份款項曾資助政治活動,具備《社團條例》下社團的運作特徵。
「612人道支援基金」於2019年7月正式設立,旨在向反修例抗爭者提供支援。基金於2021年8月宣布停止運作,其秘書處亦於同年10月底正式解散。原審裁判官嚴舜儀當時在判詞中指出,鑑於近年本港社會事件,若社團運作與政治團體相關,可能對公共秩序及國安構成潛在影響,故有必要透過註冊制度加以監管。原審裁定5名信託人與秘書施城威均為組織中不可或缺的成員,信託人職務「類似會長或副會長」,均屬條例所指的「幹事」。
案件編號:FAMC48-51/2026(HCMA446/2022、WKS4829-483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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