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首宗《反恐條例》案件,「屠龍小隊」等多人被指涉嫌策劃設置炸彈,7名被告中6人所有罪名不成立。餘下否認控罪但串謀爆炸罪成的賴振邦,今在高等法院透過代表大律師求情稱自己並非本案主腦。法官張慧玲押後判刑,待其他認罪被告求情一併判刑,但具體日期待定,初步不早於10月,被告繼續續還柙。
本案關於屠龍小隊等人,涉串謀在2019年12月8日的遊行中設置炸彈。早前經過80多天審訊,陪審團在退庭商議超過兩日後,裁定現年33歲的賴振邦串謀謀殺罪及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脫,但7比2大比數裁定其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成。
賴被指曾參與試爆及試槍。張官認為,陪審團不接納從犯證人彭軍壕的證供,並不相信賴曾與主腦吳智鴻,到香港華仁書院組裝炸彈;但相信賴曾試槍、並受託四圍詢問可否找到炸藥;但是不獲邀請出席屠龍小隊會議等。
賴振邦的代表大律師是香媛在為其求情時,稱賴並非本案主腦,並無參與會議及無帶炸藥,只是協助角色。另外親友形容賴是孝順兒子、真誠友善、樂於助人。賴並在還押期間不斷進修,希望出獄後做個有用的人。
另7人認罪
本案共有7人,分別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串謀謀殺及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等罪。其中鍾雪瑩在8月30日,因一項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被判入獄7年4個月。至於吳智鴻,則因辯方未有就他涉及最重要的爆炸罪呈交案例,將待同案被告求情後才一併判刑。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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