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人被指計劃放置炸彈,其中被判監6年的張昊揚早前就刑期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上訴庭今日(3日)批准其上訴許可,並裁定其上訴得直,刑期扣減8個月,改判監禁5年4個月。
案件涉及8人被指於2021年策劃在法院、海底隧道等地點放置炸彈,部份被告被控《港區國安法》下的串謀恐怖活動罪。張昊揚則承認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早前被判囚6年。
上訴庭首席法官潘兆初及法官彭偉昌今日審理案件後,批准張昊揚上訴,並將刑期減至5年4個月。
張昊揚案發時20歲,曾是學生組織「賢學思政」成員。控方案情指,他於2021年4月1日至7月5日期間,提供4萬元資金及協助招攬人手,涉及爆炸品製造計劃。
原審時,國安法指定法官、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認為,張昊揚主動提供資金、協助招攬「哨兵」,並介紹其他組織成員參與,認為整個計劃距離製作及使用炸彈「僅一步之遙」,因此採納8年為量刑起點。考慮到他認罪後,刑期扣減至6年,沒有再作額外減刑。
另外,原審期間曾透露,張昊揚原本以控方證人身份協助指證同案被告陳凱量。警方其後懷疑張昊揚隱瞞自身涉案角色及誤導調查,控方最終改為檢控張昊揚,同時撤銷對陳凱量的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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