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停運的《立場新聞》兩名前高層和《立場新聞》所屬公司被控「串謀發布或複製煽動刊物罪」,昨(7日)在區域法院進入第五日審訊。控方再突然呈上超過1,500頁文件,及稱為參與搜證的警員錄取新的口供。辯方指該新口供同之前其他警方證人的口供「有出入」,並認為連同文件的問題會延長審訊,會申請「永久終止聆訊」;但是翻查以往成功「永久終止聆訊」例子不多。

被告之一、署任總編輯林紹桐在被還押超過10個月後,在多項條件下獲准保釋;但另一被告前總編輯鍾沛權無申請保釋,繼續還押。主審的《國安法》指定法官郭偉健批准保釋時認為,扣留被告會使辯方難以索取指示,及影響「永久終止聆訊」的申請,批准林保釋,但附帶眾多保釋條件。

保釋條件繁多

林紹桐的保釋條件,包括現金5萬元及其妻子5萬元人事擔保。林紹桐須交出特區護照和BNO護照;不得離港;居於報稱地址;每星期向警署報到一次,及搬遷前24小時通知警方。

他亦不得接受傳媒訪問;不得發布或轉發任何可合理地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的意見、言論或陳述;不得作出可合理地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得透過任何電子或網上媒介,作出被視為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得組織、安排、參與或協調任何對抗中央或香港政府的活動、或參與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之任何職位。

涉國安案件保釋條件嚴苛

雖然《立場新聞》案並非以《港區國安法》下的罪名控告,但煽動罪納入《港區國安法》執法程序後,被告極難獲保釋。上述眾多的保釋條件,亦見於以往其他它涉及《港區國安法》的案件中,例如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被指控《港區國安法》下,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在2020年12月一度獲保釋,但除了以現金及人事擔保外,亦要遵守其它保釋條件,包括交出旅行證件,不得離港,每星期向警署報到3次,並且除了到警署報到及出席法庭聆訊外不得離開住所。黎智英也須承諾不得直接或間接要求外國制裁,不得與任何外國官員接觸,不得接受傳媒訪問,不得發表任何文章,不得使用社交媒體。

另外「光城者」案中的被告陳凱量,在上月28日獲保釋時,除5萬元現金擔保外,其它保釋條件包括每周到警署報到一次、交出旅遊證件、居於報稱地址、不得接觸控方證人、不得接受傳媒訪問、不得發表可能視為違反國安法的陳述、不得作出可能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等。

辯方申請永久終止聆訊

另一方面,控方昨突然呈上超過1,500頁文件,及為參與搜證的警員錄取的新口供。國安處警員上周在辯方盤問下,透露有約300張《立場新聞》網站截圖未交出。控方解釋,偵緝高級督察盧健賢在去年6月收到《立場新聞》打算下架文章的情報,故指示警員擷取有關文章,但後來接手案件的主管不知情。

控方昨稱,盧周日晚已錄取口供,並提交6個文件夾,涉及超過1,500頁文件。辯方代表資深大律師余若薇表示,發現盧的口供與之前其他警方證人的口供「有出入」,加上新取得的資料,需時研究。余又指,現時情況有改變,需重新思考案件方向,與被告見面後,稱會申請「永久終止聆訊」。

辯方「永久終止聆訊」的申請將於下月13至14日處理,如果法庭拒絕,案件會在下月19日至明年1月27日續審。

「永久終止聆訊」為保公平審訊及公眾對司法信心

本報日前訪問一名法律界人士時,他已經指出控方在審訊時提交其它新的證據「突襲」是非常不理想的做法,不可以接受,因為會影響辯方辯護,使辯方失去公平審訊案件亦可能要押後,待辯方審視證據,有機會要重新答辯,即「trial de novo」(審訊無效)重審。他當時已經指,「late disclosure(延遲披露)去到最極端,可以引致辯方申請永久終止聆訊,無得再審」。

申請「永久終止聆訊」的法律原則,亦見於其他案件的當事人,申請「永久終止聆訊」的理據。例如一名中五男學生於2019年12月,被搜出攜有一支伸縮棍的案件,申請永久擱置聆訊被裁判官拒絕,其後男學生上訴挑戰拒絕永久擱置聆訊的決定時,其代表大律師稱有兩種情況可以申請永久擱置聆訊,即被告無法獲得公平審訊,或即使可獲公平審訊,但有濫用權力的情況,影響公眾對司法公正的信心。

然而,「永久終止聆訊」門檻極高。查以往成功申請「永久終止聆訊」的案例並不多。較知名的是歌手陳奕迅父親、房屋署總屋宇裝備工程師陳裘大受賄案中,廉政公署以偷錄被告與律師對話等方式取證,2005年被區域法院法官指責取證手法違反《基本法》,侵害司法公義,損害公眾對司法的信心,裁定永久終止聆訊。但是律政司不服永久終止聆訊裁決,上訴高等法院得至案件發還區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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