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前警員被控於2022年至2023年間在調查10宗案件時,透過製造虛假文書或向上級作出虛假陳述,訛稱投訴人不再追究,導致案件終止調查。經審訊後,區域法院早前裁定其「偽造文書」及「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名成立,暫委法官黃國輝今(31日)判其入獄24個月,指他用不恰當手法令事主簽署虛假陳述書,又誤導上司結束案件,影響調查程序與終止調查的機制。

被告黃耀聰(32歲)曾先後駐守旺角及深水埗警區刑事調查隊。控罪涉及10宗偷竊、電騙及勒索等案件。

辯方今補充求情時,稱被告的背景報告正面,因不懂處理工作壓力和工作量,又因年幼時遭父親家暴而不懂表達自己,採取逃避的態度故犯案。辯方強調,被告婚姻、經濟、家庭良好、無不良嗜好,是「正常的警察」。其中學老師對他犯案感到震驚,希望法庭念及被告患癌輕判。

黃官判刑時指出,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的案情較嚴重,被告想減輕工作量,在案中亦無金錢得益。但是9宗案件中,他涉以不恰當手法使事主簽署虛假陳述書,導致終止調查,並誤導上司,影響終止調查的機制。

另外,被告為省卻工作時間,自製報案人的口供,其中一名人士本來已決定不再追究,案情相對較輕。

官分別就「偽造文書」及「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以24與28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考慮辯方在審訊中同意大部份案情,節省法庭時間,加上被告無案底兼背景良好,工作獲上司讚揚,及被告被確診患甲狀腺癌要長期服藥,病情會使服刑困難,各扣減8個月刑期。

就首項控罪,有4個月刑期分期執行,判被告入獄24個月。

案件編號:DCCC202/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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