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時任見習警務督察於2023至2024年間,先後在黃竹坑香港警察學院及元朗警署內,掃掠兩名女警的臀部,審訊後被裁定兩項猥褻侵犯罪名成立,判囚10星期。被告不服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張潔宜今日(28日)頒下書面判辭,全數駁回其上訴申請,被告須即時服刑。

上訴人楊孟羲(38歲)被控於2023年11月某日,在香港警察學院大操場非禮女警Y;以及於2024年9月9日,在元朗警署地庫支援組辦公室外走廊非禮女警X。上訴方在定罪上訴中爭議,原審錯誤否定楊在行經兩名事主身邊時可能僅屬意外觸碰,並質疑事主隔着衣服對手背質感及體溫的主觀感受並不符合常理。

判辭引述案情指出,女警Y當時在警察學院「馬騮爬架」彎腰綁鞋帶,感覺遭人用手用力掃臀部一下;女警X則在警署走廊面朝牆壁檢查公務手機時,突遭人以手背從右至左水平掃過臀部。張官分析,走廊及「馬騮爬架」旁均有充裕空間供上訴人通過,若非上訴人刻意貼近,其腰間手套、鴨舌帽或槍袋等裝備根本不可能接觸到事主。

張官指出,槍袋屬硬物且固定牢固,而事主X身穿薄衣,絕對能隔衣分辨軟硬及體溫;事主Y被觸碰時上訴人身掛步槍,硬膠槍柄與手背的觸感顯然截然不同,故原審有充份基礎接納兩事主可信可靠的證供,排除意外觸碰的可能性。

指警員身份屬加刑因素

刑期上訴方面,上訴方主張犯案歷時僅一秒、隔衣進行,且無預謀,原審對被告警員身份給予過多比重。張官於判辭反駁稱,不論發生於工作場所或公共空間,侵犯女性均屬令人不齒的嚴重罪行,必須判處具阻嚇力的刑罰。

張官強調,上訴人身為警務人員,承擔維護法治的職責,警隊對其遵守紀律有合理期望,其犯案行為嚴重破壞同僚互信及公眾對執法機關的信任,警員身份顯然構成加刑因素。法官認為,以每項控罪5星期為量刑起點,並下令兩罪分期執行共判囚10星期,完全符合量刑原則及整體性,罰款或社會服務令不足以反映刑責,故駁回判刑上訴。

此外,楊孟羲原本亦被控於2024年5月2日在元朗警署內捏女警Z膊頭,面對一項普通襲擊罪,惟原審官考慮到被告當時曾說「好彩有你喺度」以表謝意,裁定該項普通襲擊罪不成立。警方早前表示,被告為前警務人員,已經離職,警隊非常重視人員操守,對違法行為絕不姑息,定必嚴正處理。

案件編號:HCMA 186/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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