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19歲尼泊爾裔少女,2024年在元朗過馬路時,被一輛「衝黃燈」的私家車撞倒,送院後不治。私家車司機早前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今(17日)於區域法院被暫委法官鍾偉強判監22個月,停牌5年,須自費修習駕駛改進課程。官批評被告駛至行人過路處附近時無減速反而加速,駕駛方式不負責任以及極為危險。
被告歐陽劭匡(現年32歲)被控於2024年11月7日,在元朗安樂路燈柱附近的道路危險駕駛私家車,引致事主Pun Lisa死亡。
法官指,被告駕車到事發的元朗安樂路十字路口時已超速,為一己之便衝黃燈,駛近第一個過路處時無減速,速反而加速一倍,最後在另一個行人過路處撞倒事主。
法官引述背景報告及精神科報告說,被告在非政府組織擔任活動幹事,有7項交通案底,包括5次超速,曾因不小心駕駛的交通紀錄而被罰款。被告案發後患上創傷後壓力症,服藥後病情有好轉,現已知錯及有真誠悔意。
鍾官引述辯方求情指,本案最大的減刑因素是被告認罪。被告在案發後曾經捐10萬元予小學及大埔火災作為慈善用途,官認為他良心受責,捐款是為減輕心理壓力,未能給予減刑。
鍾官判刑時指,被告當時趕往尖沙咀上班,因為擔心遲到而超速。雖然事主在行人交通燈轉成綠色前步出過路處,但是合理的駕駛者在駛近行人過路處時,應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法官認為被告一時魯莽導致意外,罪責屬中至高度,法庭須判處阻嚇性刑罰,但認為刑罰無論如何,亦無法挽回事主的性命,及彌補其家人因至親離世所帶來的痛苦委屈。
官以監禁36個月為量刑起點,經認罪扣減及鑑於被告案發後患上抑鬱等症狀,酌情減刑兩個月後,判囚22個月。
案情指,被告在案發當日早上8時許,駕駛Tesla私家車沿青山公路行駛,事發時前方沒有車輛。被告加速衝黃燈,19歲女事主Pun Lisa在行人過路燈紅燈亮起時,就橫過行人過路處。當她行至路中心,遭被告的私家車左側撞至凌空拋起,送院搶救後不治。
案件編號:DCCC1415/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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