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歲男警去年5月調查案件時,涉嫌私下聯絡一名涉案人士的未滿16歲女友,向女方披露調查資料並提出性要求。男警原被控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控方今(25日)於沙田裁判法院,申請將控罪修訂為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又被加控煽惑16歲以下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罪。男警今上庭時遲到,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發現後,明言如再遲到,下次或不准其保釋。案件押後至10月8日在區域法院審理,男警續以5,000元等條件保釋。
被告羅嘉寶(32歲,報稱公務員),今無律師代表出庭,他稱之後會聘請律師。鄭官留意到被告今天遲到,問被告是否「瞓晏咗」;被告承認回應並致歉指「唔好意思」。鄭官稱今次不會計較,但下次若被告再遲到,或不准其保釋。被告回應「多謝法官」。
經修訂後的控罪指,被告被控身為警員,於2025年5月9日至5月12日之間,在香港執行其公職過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事上,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而故意及蓄意作出不當行為,即向一名年齡在16歲以下的少女X提出涉及性的要求或與X進行涉及性的通訊(X的男友當時正接受警方調查,其間被告身為處理X男友所涉案件的調查小組成員而與X接觸),或向X披露與該調查有關的資料。
新增的交替控罪指,被告被控於2025年5月9日至5月12日其間在香港,煽惑一名年齡在16歲以下的少女X,與他作出嚴重猥褻作為。
案件編號:STCC3156/2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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