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香港粉嶺裁判法院裁定社工呂智恒阻差辦公罪名不成立,裁判官陳炳宙指,食環署督察故意隱瞞公職人員身份,不出示委任證,並指律政司檢控無理,用不光彩的證據檢控,起訴被告有濫用司法之嫌,下令控方支付訟費。

被告呂智恒(38歲)被指阻礙食環署一級督察麥慶安執行清理「連儂牆」,因而被控一項抗拒或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罪,今天被粉嶺裁判法院裁定其罪名不成立。散庭後,呂智恒在庭外接受訪問時說,自己獲判無罪,沒有感到特別開心,只希望本案可以作一個案例,能成為其他抗爭者抗辯的理由。

他指食環署人員蓄意隱瞞身份、誤導警方,是基於整個政權的腐敗,「有警隊不出示委任證先例,他們甚至假扮示威者,故食環署人員有恃無恐隱藏身份。」他說本案絕對是濫捕濫告,認為自己只是相對僥倖,希望大家關注其它被濫告的案件,並表示有責任為其他抗爭者走下去,「最辛苦一定不是我」。他寄語公眾「不要失去勇氣,繼續追尋真相」。

裁判官陳炳宙裁決時表示,本案爭議點在於證人是否執行公務及被告有否做出阻礙行為。裁判官指,公職人員執勤時需出示委任證,而麥慶安當時身穿便服,沒有出示委任證。片段顯示,被告不斷詢問其身份,但麥慶安蓄意迴避該問題。他批評麥慶安故意隱瞞公職人員身份,是因為他當時感到怯意、和擔心遭人「起底」,於是故意讓被告誤解其身份是外判承辦商。但麥慶安在庭上作供時卻稱,自己當時有表明身份是食環署職員,裁判官指其供詞與片段不符,對他的供詞可信性有保留。

裁判官認為,被告對證人的誤解成為抗辯理由,因為被告以為證人只是外判商,所以他的行為也就不構成阻礙公職人員。隨後裁判官又指責律政司檢控無理,指律政司在起訴前應檢視證據,考慮有沒有合理定罪的機會。用一個隱藏自己身份的證人,是「不光彩的證據」,有濫用司法程序之嫌,下令控方支付訟費。

網民則表示,這就是摧毀香港司法制度及濫告的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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