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計劃修訂《證據條例》,聲稱改革刑事法律程序中沿用已久的傳聞證據規則。律政司代表向立法會相關草案委員會表示,現行普通法規則猶如「鐵板一塊」,過於僵化且嚴苛,即使證據具備高度可靠性仍會被排除,是次修例是為了移除相關弊端,防止司法公義因技術限制而未能彰顯。草案亦規定,新機制並不適用於涉及「國安」案件的法律程序。

根據律政司文件,傳聞是指並非由正在提供口頭證據的人所作出的陳述。在現行普通法下,傳聞證據因無法透過「盤問」考驗其誠信及準確度,原則上不予接納,但此規定被批評欠缺彈性。

法律政策專員梅基發引述案例稱,一名患有焦慮症及抑鬱症的13歲男童遭兩名男子性侵,雖錄有詳細的錄影會面記錄,卻因男童精神狀況惡化無法出庭,導致記錄在嚴格規則下不可呈堂,控方最終無奈撤回檢控。 

為理順現狀,草案提出傳聞證據可經由3種「法定准入門檻」獲接納:包括控辯雙方「協議」、在「未遭反對」下提交通知,或在遭反對下獲得「法庭准許」。

若案件涉及爭議並需由法庭裁定,必須同時符合5項標準,包括已充份識別「陳述者」身份、符合「必要性」及「可靠性門檻」等。其中必要性條件涵蓋陳述者已去世、因精神狀況「不適宜擔任證人」、身處境外或經合理步驟仍「無法尋獲」等5種情況。舉證標準方面,控方須達至「毫無合理疑點」,而辯方則僅須達至「相對可能性較高」的標準。

「其後豁除」取代定罪不穩妥即無罪

是次2026年草案與2018年版本的核心區別在於「終極保障」的靈活性。梅基發解釋,2018年模式規定若法官認為定罪「不穩妥」,必須裁定被告無罪;2026年版本則採納「其後豁除」模式,賦予法庭更靈活的補救措施。

若已獲接納的傳聞證據在審訊後期顯示為不可靠,或對被告造成高度不利影響,法官可基於「秉行公義」原則將其豁除,並可視乎情況選擇繼續審訊、中止審訊、命令再審或裁定無罪。草案亦明確規定,新機制並不適用於涉及「國家安全案件」的法律程序。

政府表示,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均對修例不持原則性反對,並已將部份技術性建議納入草案。若草案獲得通過,將由律政司長以憲報公告指定日期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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