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理大圍城期間,有人發起在多區的「圍魏救趙」行動。一名被控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參與暴動被捕的尼泊爾籍地盤男工,被裁定罪成,早前被判囚5年。他不服上訴,上訴庭今(13日)駁回,認為原審法官基於申請人的說法不合理,推論他「參與暴動」的意圖,刑期亦沒過重。彭官並頒下減時命令,不計算上訴人等候上訴期間的其中3個星期在已服刑期,即間接加刑3周。
上訴申請人PUN DHAN BAHADUR(39歲,案發時34歲),涉在2019年11月18日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參與暴動」。他沒有法律代表,親自應訊,由尼泊爾語傳譯員協助。
案件由法官彭偉昌、楊家雄和陳慶偉處理。彭官總結申請人的上訴理據,指其質疑原審法官錯誤裁定他有足夠語文能力,理解周遭情況;但事實上他的中英文能力都欠佳,加上自己不是土生土長,只是來港工作賺錢,對政治不關心,亦因語言障礙,不知道當時有社會運動。
申請人稱被捕時自己穿著「人字拖」,不可能「參與暴動」,其居所位於油麻地,出於好奇才前往「暴動」現場。
律政司一方反駁,申請人穿著厚身、可用於長途通勤的拖鞋,並非家居穿著的「人字拖」,又主張原審法官有觀察和分析申請人的語文能力。申請人稱案發時正往買香煙,但盤問下同意附近商店已不營業。
律政司又反駁申請人,指其原審自辯時曾供稱,知道港鐵站當時因衝突而關閉,故他知悉當時有社運。
上訴庭即時駁回上訴,將在6個月內頒發判辭,解釋理據。
彭官指,申請人早前向另一名法官潘敏琦申請上訴許可,已經遭駁回,現又以同樣理由再申請,是浪費上訴庭時間,於是頒下減時命令,間接加刑3周。
案件編號:CACC161/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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