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反送中運動期間理工大學爆發示威衝突,4名男子早前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暴動罪,案件今日(8日)宣判。法官李俊文在判刑時強調,考慮到案件至今已拖延約6年半,對各被告構成一定影響,所以酌情減刑,最終判處4人入獄30個月至37個月。

4名被告分別為學生張頌堯(24歲)、汽車美容店東主張展銘(30歲)、地盤工人陳俊僖(22歲)及前教師陳沅銘(33歲)。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4日至20日期間,在理大一帶參與暴動。

法官李俊文指出,理大暴動的人數、規模及對公眾造成的滋擾均屬「極其嚴重」,引述相關判詞指事件令「整個尖東陷入多天混亂」。法官重申,暴動屬仗人多勢眾而作出的暴力行為,判刑必須具阻嚇力,故採納54個月監禁為本案量刑起點。

首被告張頌堯被指與他人搬動水馬堵塞樓梯,被捕時攜有口罩及雨傘。法官表示,張在案發時僅18歲,現正修讀學士課程並已改過自新,但因案件延誤導致其失去判入教導所的機會,故在認罪扣減後再額外減刑6個月,判囚30個月。

至於被告陳俊僖,案發時年僅16歲,同樣因延誤失去教導所選項。雖然陳被發現曾在實驗室取出容器,而且其指紋出現在現場檢獲的汽油彈膠紙上,法官認為他至少有準備使用暴力的風險,將量刑起點上調至57個月,經認罪及酌情扣減後判囚32個月。

前教師涉毒案分期執行

另一被告張展銘則因較遲表達認罪意願,僅獲25%刑期扣減,加上因案件延誤獲減刑3個月,判監37個月。

最後一名被告陳沅銘,辯方求情時披露他曾被騙往緬甸詐騙園區受虐,患上創傷後遺症,而且他早前因毒品案被判囚18年5個月。惟法官引述心理報告指,陳已適應還押生活,並認為毒品案與本案性質不同,屬於「咎由自取」,所以判其監禁37個月,與毒品案刑期分期執行。

此外,同案被告黎駿杰因缺席聆訊,法庭早前已發出拘捕令追緝。

案件編號:DCCC 868/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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