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理大圍城期間,有人發起在多區的「圍魏救趙」行動,213人被捕。案件分拆17案審理,其中一宗暴動案的4名審訊後罪成、判囚5年1個月至5年4個月的男被告,不服上訴,於本月8日高院上訴庭審理後遭即日駁回。上訴庭今(30日)頒判辭解釋裁決理由,當中指出上訴方曾沿用另案敗訴的理據,撤回有關論點後,卻在申請人堅持下仍然提出。法官批評大律師並非其當事人的傳聲筒,在明知沒有合理可爭辯的上訴理由時,便不應浪費法庭時間。
4名上訴人分別是技術員黃權龍(判刑時25歲,下同)、侍應彭大展(29歲)、電腦技工宋博通(33歲)及學生鄧永明(25歲)。黃和彭遭判監5年1個月,預計最早在今年7月8日獲釋;宋、鄧則被判監5年4個月,最早獲釋日期預計分別為今年9月7和8日。黃、彭放棄上訴定罪,僅上訴刑期;宋、鄧不服定罪和刑期上訴。4人的上訴全在月初的聆訊後被駁回。
判辭指出,代表宋博通和鄧永明的大律師陳偉彥,曾於另一宗理大相關的暴動案中,代表兩名被告上訴。當時陳提出的其中一個上訴理由,是稱由於無證據顯示他們的當事人被制服前的情況,原審法官沒有基礎指兩人身處暴動範圍,同時知悉現場發生暴動,故應對兩申請人作最有利的推論。
但是上訴庭之前的裁決認為,陳偉彥提出「最有利推論」說法不正確。申請方曾在本案沿用「最有利的推論」,但及後已撤回有關論點。
判辭提到,法庭曾在聆訊問陳,為何認為就定罪有合理可爭辯的上訴理由。陳表示他已經向其當事人解釋情況,但兩名申請人仍然堅持就定罪提出上訴申請許可。
判辭引用高等法院實務指示,指出律師或大律師在擬備上訴理由時,有責任確保理由有辯論餘地,「而不是只為了遷就上訴人的意願才這樣做」;其所提交的理由必須為「合理的」。判辭直言,「大律師並非其當事人的傳聲筒。在大律師明知沒有合理可爭辯的上訴理由時,便不應浪費法庭時間。」
判辭指出,原審法官認為本案暴動規模、暴動者人數及暴力程度,遠遠超過楊家倫案、鄧浩賢案及梁天琦案。另外,宋博通攜有一把縮骨雨傘、鄧永明有一副望遠鏡,上訴庭認同原審法官就此加重刑罰。上訴庭認為,4名上訴人就刑期上訴,指判刑明顯過重,理據不成立,駁回各申請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編號:CACC57/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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