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理大圍城」期間,19人被指協助他人逃出,包括駕車接載示威者離開等,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暴動」等罪,各被告分別被判入教導所及獲刑20至70個月不等。其中6名被判囚70個月的被告,2024年提出上訴,質疑「接受接載」能否構成「妨礙司法公正」罪。案件今(11日)於上訴庭審理,法官彭偉昌、楊家雄和陳慶偉決定將於6個月內頒下裁決。

上訴人為伍偉楠、梁穎欣、劉淑華、黃琪峰、林鑫濤、黎靖言,分別就「妨礙司法公正」及「暴動」罪的定罪、刑期提出上訴。當中伍、黃在庭上表示,撤回就「妨礙司法公正」刑期的上訴。

代表伍偉楠和黃琪峰的大律師李國威,就「妨礙司法公正」罪陳詞指,原審法官未有說明被告「接受接載」是否足以構成控罪所需的「正向行為」。

他舉例,「正向行為」是如在交通意外後「調位」或作出虛假陳述;但質疑本案中,原審法官能否單就「被告接受接載離開現場」,就以共同犯罪作為基礎裁定被告「妨礙司法公正」,並認為若被告乘車離開的意圖為逃離現場,就不應被加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將司機的行為轉嫁乘客。至於控方指逃離理大的人互相協助,李指出本案沒有紀錄顯示該方面的證據。

代表劉淑華的大律師邱治瑋陳詞,認為案發位置是主要幹道,現場人士不一定是逃離者或接載者,質疑原審法官依賴傳聞證供。邱並稱,案發前沒有人想到有逃離人士游繩而下,無證據顯示涉案人得悉會游繩;但法官陳慶偉反駁,即使無證據「都可以推論到」。

至於劉就刑期提上訴,指於2019年被捕3年後,控方才加控「暴動」罪,屬於延誤,但原審法官無因此減刑。

律政司一方由當日主控、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代表,指涉案人士的行為超越單純逃跑,當時警方已包圍理大,不是一般方法可以離開,他們逃離時,有人擲汽油彈掩護他們。他形容,逃離理大的人互相幫助和掩護,有人駕駛電單車接載他們到紅磡繞道,該處有車輛接載逃離的人。

案件編號:CACC140/2024(DCCC313/2021、DCCC57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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