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本港爆發第五波新冠疫情期間,榮源茶行太子女王詩雅因參與前港區人大代表洪為民的生日派對後,向衞生署人員隱瞞行蹤,早前被裁定4項「明知而向獲授權人員或衛生主任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的資料」罪名成立,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王詩雅不服定罪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李俊文今日(10日)頒布判辭,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情指,現年37歲的王詩雅被指於2022年1月6日至7日期間,就其同月3日的行蹤向衞生署人員提供虛假陳述。

上訴方由資深大律師潘熙代表,其上訴理由主要爭議控方未能舉證王詩雅「明知」來電的衞生署職員辛麗芳、賴潔生及衛生主任張竹君等人之法定身份,並指原審裁判官錯誤裁斷控方毋須就此舉證。

李官在判辭中指出,上訴方僅著眼於來電者沒有「明言」其「衛生主任」或「獲授權人員」之身份,亦未表明是根據第599D章規例要求提供資料,此等說法被批評為「僵化並且脫離現實」。李官強調,法庭必須考慮案發時的整體環境與實際情況,本案並非單一事件,而是涉及多名人員與上訴人在一連數天內,就相同性質的事務進行多通電話溝通。

針對第599D章《預防及控制疾病(披露資料)規例》第3(4)條的法律分析,李官認同控方的詮釋,指條文中的「明知」一詞在英文版本中作為副詞,其用途明顯是修飾「提供資料」的行為,而非形容提供者的法定身份。法庭認為,只要提供資料者「明知」所提供的內容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即屬犯罪,不論其是否確切知悉要求者的法定身份。

判辭進一步解釋,在疫情肆虐的非常時期,處理公共衛生緊急事務具備迫切的立法目的,打擊疫情分秒必爭。若要求控方必須證明被查問者確切知悉對方的法定身份,由於電話溝通難以即時核實身份,將導致規例執行失效,必然削弱衞生署執行條例及追蹤傳染病危險人士的職責,這顯然違反了立法原意。

李官總結,根據上訴人的行為表現,足以反映她相信致電者的身份並自願提供資料,原審裁判官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涉案罪行。

案件編號:HCMA145/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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