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計劃推出容許顧客攜帶狗隻進入的食肆牌照,作為去年《施政報告》提出的政策方向之一。環境及生態局與食物環境衞生署擬於今年首季向立法會提交修訂《食物業規例》(第132X章)的建議,如獲通過,預計於年中批出首階段申請。

根據當局文件,首階段擬設約500至1,000個名額。所有持正式牌照的餐廳均可申請成為容許狗隻進入的食肆,唯基於安全考慮,火鍋店及烤肉店不在申請之列。如申請數目超出名額,將以抽籤方式分配。

獲批准的食肆須在入口當眼位置張貼食環署指定樣式的標示,清楚列明可攜帶狗隻進入,供顧客作出知情選擇。成功中籤的食肆須繳付140元,在原有食物業牌照上加入相關批註。

當局建議,只有獲批准的食肆方可容許狗隻進入。狗隻須以不超過1.5米長的牽引帶控制,並由成人握持或綁於固定附著物上;「已知危險狗隻」及「格鬥狗隻」不得進入。違反相關規定的罰則,與現行攜帶狗隻進入食物業處所的法例一致,最高可被判罰款1萬元、每日另加300元,以及監禁3個月。

在牌照條件方面,獲批食肆不得容許狗隻使用餐廳的可重用餐具,亦不得容許狗隻上餐桌以及接觸餐具及食物。食肆內不得烹煮或準備狗隻食物,但可供應預先包裝的狗隻食品,亦容許顧客自備狗隻食物。

為減低安全風險,獲批食肆在任何時段及座位區域,均不得在餐桌上烹煮或加熱食物;以免狗隻失控時,造成安全風險。如果食肆設有自助餐食物加熱或翻熱區,須與座位區或餐桌保持最少3米距離,並確保狗隻不能進入該區域。

如狗隻在餐廳內排泄,食肆須即時徹底清潔及消毒。若食肆於12個月內3次違反與狗隻相關的牌照條件,食環署可取消其「容許狗隻進入」的批准,並於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但不影響其原有食肆牌照。

食環署將編製造業及行為指引,供食肆經營者及攜狗顧客參考。由於各食肆環境、人手及營運模式不同,是否設置狗隻友善區域或時段、每名顧客可攜帶的狗隻數量、狗隻是否可坐於顧客座位旁等安排,將由食肆自行決定,唯須符合牌照條件並張貼清晰標示。

當局表示,措施採取「小步走」方式推行,待首階段運作情況穩定後,才會考慮是否推出下一階段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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