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8國際人權日」遊行當日,有多人涉嫌策劃設置炸彈並槍殺警員,律政司更首次引用《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起訴。案件今(24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3日審訊,控方繼續讀出開案陳辭,其中提到被告曾在西貢草叢試槍;有被告在實施計劃前懷疑有「臥底」,隨後有人被捕,行動無法執行。

被捕的14人之中有7人不認罪受審,包括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和劉佩凝否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的罪名。

控方繼續讀出開案陳辭,指「屠龍小隊」和另一個團體的領導人吳智鴻已經準備好所有計劃,直至行動即將開始的時候,吳向其他成員發出了「好像有鬼」和「有狗跟我」的警告,不久之後他們就被捕。控方認為,如果有人說他們憎恨並想要殺死另一個人,這可能只是情緒發洩;但如果他們購買武器,正在考慮如何殺人,就證明一切正在進行,只是因為被警方拘捕而無法實施。

控方指,有被告在2019年11月去西貢試射槍械,庭上播放「屠龍小隊」黃振強的手機錄像,顯示晚上在草叢間射槍時發出的火花。第二天,黃約見參與試射的張銘裕和李家田。黃還和吳智鴻討論有「家長」的丈夫在加油站工作,並已經指示那個人給對方帶柴油。

控方又指,吳智鴻團隊的成員賴振邦曾在信息中提到巡入浸會大學實驗室尋找化學材料;張銘裕在群組中發出過引爆裝置的片段;吳安排了一個槍手負責從高處射擊警察,並在炸彈爆炸後接他離開。控方形容被告在12月的行動前基本上一切都準備好,連射擊後如何逃跑都已經計劃好。

庭上播放一段閉路電視片段,顯示在計劃實施前一天,吳智鴻和彭軍壕進入了華仁書院;吳提醒彭運送炸藥時要小心,不要洩露氣味而被「篤灰」。控方又稱,吳購買了一個可以組裝炸彈的筲箕隨時使用,信息顯示被告計劃在遊行開始後一個小時放置炸彈,不過在計劃當天凌晨,有人得知「出事」,然後在群組中說「無下次」。

控方續指,劉佩凝和黃振強在一個名為「育龍」的Telegram頻道中向公眾籌款進行「恐怖主義活動」,李家田則在被捕警誡下承認曾在西貢試槍後得到了一支槍,這支槍本來應該交給黃,但黃沒有收取。

控方今日讀完開案陳辭,明天(25日)將傳召警察作供。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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