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今日(22日)發布新聞稿,指就高等法院原訟庭於7月28日拒批臨時禁制令禁止4項與抗爭歌《願榮光歸香港》有關行為的判決,已於9月6日向上訴法庭申請提出額外上訴理據,並根據上訴庭9月19日發出的命令,於今日將附有草擬修訂上訴通知書的傳票及法庭命令上載於政府網站。案件排期於12月19日處理上訴,預計需時一天。

律政司現時所上載的額外上訴理據,比起原先的申訴書多出近6頁內容。主要指原審法官在評估臨時禁制令效用時,未有恰當考慮多項「事實」,包括行政長官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7條發出的證明書,對法院具有約束力。

律政司又稱,雖然已有《港區國安法》、《刑事罪行條例》和《國歌條例》,但不少人使用假名傳播這首歌曲,增添調查困難,以致《港區國安法》生效後,仍只有少數相關的起訴案件,欠缺威懾作用。 

對於原審法官指「教育可能是更有效的工具」,律政司批評原審是缺乏理據,與現實脫節,直言教育不能與具法律效力的法院命令相比,法院命令更能引起公眾注意和遵守,從而達到阻嚇作用。

律政司又反駁法官指禁制令或會製造「寒蟬效應」的說法,聲稱禁制令只是加強目前法例的威懾效果。又稱禁制令列明任何人有犯罪意圖或認知才屬違法,不認為從事「合法活動」的人會有「寒蟬效應」。

律政司又認為,法官錯誤考慮有關分裂國家罪最高終身監禁的刑罰,而禁制令是因應「煽動分裂國家罪」而提出,該罪名的刑罰較輕。

對於臨時禁制令的第4點指,臨時禁制令並不禁止任何為新聞活動的目的,而在香港境內或境外作出的合法行為。律政司稱加入第4點不代表禁制令有潛在的「寒蟬效應」,又稱「合法的新聞活動」不在禁制令範圍內,加入第4點只為避免與香港記者協會爭論,以便法院集中處理關鍵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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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每位救援者致敬 
願香港人彼此扶持走過黑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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