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呂世瑜不服國安法改判刑,將其刑期由3年8個月改為5年刑期的終審上訴,將於本月9日早上10時於終審法院聆訊。是次聆訊是繼2021年終審法院處理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保釋案後,第二宗由五名法官組成審裁庭的案件,亦是第二宗沒有海外非常任法官參與終院處理涉國安法終審上訴案。
是次組成審裁庭的五名法官分別是,張舉能首席法官、李義常任法官、霍兆剛常任法官、林文瀚常任法官、陳兆愷非常任法官,當中全部是國安法指定法官,但沒有一位是海外非常任法官。雖然無明文規定,但本港自主權移交以來,大部份終院審判庭處理的案件均有海外非常任法官參與。
司法機構回覆傳媒查詢時曾稱,《港區國安法》「並沒有對指定法官的國籍有任何規定」。惟港府沒有公開披露指定法官名單,聲稱相關資料涉個人私隱和屬機密資料。
理大生呂世瑜去年在區域法院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原審法官最初打算判處3年8個月刑期,但控方表示反對,稱《港區國安法》列明「情節嚴重」者須判囚至少5年,最終呂世瑜被判囚5年。呂世瑜不服上訴至終院。
終院早前就2個法律觀點批出上訴許可,包括《港區國安法》第21條中關於罪行屬情節嚴重者的判刑條文,應如何詮釋,「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規定是否屬強制性;判罰適用《港區國安法》第33條第1段的罪行,該如何恰當詮釋這項條文,特別是當中指明的3項條件是否已盡列無遺,即若該3項條件無一成立,屬《港區國安法》第21條下情節嚴重的罪行,刑罰便不能減輕至5年以下有期徒刑,還是容許此等罪行的刑罰可基於其它求情理由而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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