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去年獲批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為其辯護,但引來港府三次上訴和提請人大釋法。黎智英入稟高院,要求宣布人大常委釋法不影響他聘用Tim Owen,並司法覆核國安委曾建議入境處拒批Tim Owen簽證,要求頒令國安委越權。案件周五(28日)在高等法院開審。首席法官潘兆初聽畢雙方陳辭後押後一個月內頒判辭,決定是否批出司法覆核許可。

律政司由前律政司司長資深大律師袁國強及大律師何卓衡代表;黎智英一方則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大律師關文渭及黃雅斌代表。

黎智英今日未有到庭,代表他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陳辭表示,特首去年就《港區國安法》第65條尋求人大常委會解釋,處理海外律師來港參與國家安全案件的問題,但人大常委會未有直接解答,而是解釋《港區國安法》第14和47條。而行政長官所發證明書的決定僅限於認定案件是否牽涉國安,除非法院沒有提出,國安委才應介入。

彭耀鴻又指,國安委不可超越《港區國安法》第14條的範圍行使權力,即不能以Tim Owen構成國安風險和違反國安利益為由,建議入境處拒絕Tim Owen工作簽證。

彭耀鴻續指,雖然國安法14條列明國安委的決定不容司法挑戰,但當國安委超出其決定權限,法庭應當干預以維護法治原則,否則其權力則無邊無際甚至凌駕特首。他舉例指若國安委判斷一個人構成國安風險,在極端情況下可將他囚禁至死、或充公資產,法庭都無法干預,形容「我們恐怕會與法治很重大的一部分說再見」(I’m afraid we are saying goodbye to huge chunk of the rule of law)。

代表答辯的前律政司司長資深大律師袁國強就表示,國安法第14條列明國安委的工作不受香港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加上國安法列明當本地法律與國安法有矛盾時,應以國安法優先,認為法庭不能覆核國安委的決定。

案件編號:HCAL 566/2023、HCMP 253/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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