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1日)早上,西九龍裁判法院就一宗發生於本年2月28日,被告男子鄧浩然(29歲)在豉油街與西洋菜街交界,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長林少安(警員編號7990)襲警案作判決。

裁判官鄭念慈於早前(7日)聽畢控辯雙方陳詞後,今判決時在庭上裁定,遇襲警長林少安所有供詞屬實;被告鄧浩然因沒有出庭作供所以自衛之說並不能成立。裁判官又指警長制服被告時,是需要使用一定暴力,加上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故裁定被告鄧浩然襲警罪成。案件將於2022年1月10日上午9時30分判刑,期間被告須還押看管,以等待索取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裁判官認為遇襲警長林少安證供可信 被告鄧浩然未有作供自衛解釋不成立

辯方較早前曾對此襲警案提出爭議,首先是被告(鄧)在本案的當時動作是自衛;其次是遇襲警長(林)的證供並不可靠。

辯方解釋,因沒有影片片段和醫療報告支持,遇襲警長(林)的證供是可靠;即使法庭裁定遇襲警長(林)證供可靠,但仍可能錯判當時情況。

裁判官鄭念慈於庭上指,法庭採納林的證供。裁判官續指,當日其中一條片段亦顯示到鄧靠近戴有黃色口罩的女子,鄧所戴的口罩於關鍵時亦有所郁動,故此法庭裁定「你地玩晒啦」就是鄧說出。

裁判官認為,林雖當時未有向鄧宣布拘捕及要求鄧停低,但林當時身穿制服,鄧一定知道林的警員身份。裁判官續指,林當時曾要求同袍(在場警員)拍攝鄧及有指示鄧進入封鎖線,明顯是要求鄧接受調查,可是鄧轉身欲離開,鄧的行為明顯會令警方對他有懷疑。裁判官又表示,當林趨前想擒著鄧,鄧隨即揮手鬆開林,認為林後來制服鄧的行為合理,林有合理懷疑當時鄧想逃走。

裁判官繼續指,法庭參閱林的傷勢照片及驗傷報告後同意,林的胸口確實沒有明顯傷痕。但裁判官認為並不代表有人用力向他人「批踭」1次,該人的身體就會出現表面傷痕。

裁判官最終宣布法庭採納林所說屬實,至於鄧自衛之解釋亦隨著鄧沒有上庭作供而不能成立。裁判官並認為林當時是需要使用一定暴力制服鄧,加上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故此裁定鄧襲警罪名成立。

裁判官認為鄧曾因暴力判監 對辯方求情所指有保留

辯方求情時指,鄧有神父及教友的支持,他們亦願意將來與鄧繼續保持聯繫。即使鄧從小缺乏關愛和溫暖,但仍一直照顧家人,唯處事因受到自身缺憾而影響判斷和容易衝動。

辯方又指,鄧過往雖然有案底,但並不是同類型案件。辯方律師並解釋本案情節較輕微,不涉及任何叫囂及挑釁,鄧當日只是多口說了一句,警方亦沒有拘捕及禁止鄧行動,鄧亦即時選擇離開,沒有衝向及繼續挑戰警員。故此,辯方希望法庭可索取感化令和社會服務令報告,有助避免鄧再犯,亦能顧及懲罰元素。

裁判官鄭念慈關注鄧過往案底的性質有沒有相似的地方,至於本案的控罪涉及暴力,鄧過往的案底也同是涉及暴力,而鄧剛出獄一年多後再次犯案。裁判官又表示,對辯方所指此案跟鄧過往所犯案件性質不同的說法有所保留,鄧自身的缺憾與本案無關。唯裁判官最終決定接納辯方要求,先待索取鄧的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但表明很大機會會將鄧判監,期間鄧需還押候判,案件將會押後於2022年1月10日上午9時30分判刑。

案件編號:WKCC224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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