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力量副主席「快必」譚得志涉在擺街站時叫喊「黑警死全家」等口號,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14罪,自去年 9 月被捕後一直還押,案件亦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案件將於下月在區域法院開審,辯方早前質疑區院無權審理此案,申請終止聆訊。法官陳廣池今日(9日)於區院裁定,有司法管轄權處理案件,拒絕接受辯方陳詞。案件押後至4月19日再訊。

今日上午,譚得志在審訊開始前步入犯人欄時,旁聽人士大叫「撐快必!撐到底!」,譚得志雙手舉 V 字回應,又高呼「光復香港」,但是無人回應,他笑說「無人敢講啊?」。隨後,他又叫「五大訴求」,並兩度叫「黑警」。

譚得志早前透過代表律師提出3項申請,即要求控方提供更清晰的控罪詳情、終止聆訊及爭議區域法院並無司法管轄權處理本案。譚得志一方早前爭議,他被控的8項煽動罪因涉及危害國家安全,自「國安法」實施後,已變為可公訴罪行,辯方認為裁判法院無權將案件轉交區院審理。

國安法指定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認同辯方部分觀點,但又表示,辯方就司法管轄權的爭議有內在的矛盾。如果認為裁判法院的裁判官不能將本案轉介至區域法院,即區域法院的法官亦沒有權力裁定是次轉介是否無效。他指出,如果辯方不認同轉介,應該在裁判官簽署轉介文件時就提出。

他就司法管轄權一項進行裁決時指,如果採納辯方煽動罪是可公訴罪行的說法,不符合《裁判官條例》相關條文的立法原意,惟根據「國安法」,「煽動」屬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他稱,辯方所引用的本地法律《裁判官條例》,列明部分可公訴罪行不可移交至區院審理,但《國安法》訂明所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可在香港各級法院處理。若「國安法」與本地法不符,「國安法」凌駕本地法律,辯方引用的本地法律限制並不符合「國安法」的整體原則,所以判定《裁判官條例》的限制無效,是次轉介有效,即區域法院有司法管轄權審理案件。

陳廣池重申,「國安法」的詮釋權在於人大常委,他無權對國安法條文作權威性的解釋,只能夠對辯方提出爭議的實際目的作出裁決。

被告譚得志(48歲)被控14項控罪,包括7項發表煽動文字罪、1項串謀發表煽動文字罪,其餘為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

前人民力量執委錢寶芬無奈地對《大紀元》記者說,「國安法」凌駕香港本地法律,現在「國安法」可以做到任何事。談到快必的狀態,她續說,不過快必真的好堅強,雖然他失去了自由超過半年,但是他仍然沒有沮喪。現在政權不斷地將香港人拘捕、投入監獄,其實都是要消滅香港人的意志。「我們看到,當失去自由的人意志都沒消失,香港的市民更加應該加油了。『香港加油』都可以犯國安法的,所以我講『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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