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守派在慶祝艾米·科尼·巴雷特(Amy Coney Barrett)大法官上任的同時,不應該相信媒體的輿論,認為我們有一個 「保守的最高法院」,或者保守派大法官將形成 「6-3保守派多數」的局面。

當然,對巴雷特的支持會帶來一些改變。但這個所謂的保守法院一直在發佈許多偏向於自由主義的裁決,巴雷特的加入並不會帶來戲劇性的改變。我們接下來會解釋為甚麼會這樣。

多年來,最高法院擁有5比4保守派多數的說法無處不在。不僅是媒體,兩黨的黨派人士也在無休止地重複著這一說法。在谷歌搜索中輸入 「保守派最高法院 」這個詞,點擊率超過7,500萬次。這就是為甚麼現在有那麼多人預測巴雷特的加入將產生 「6-3保守派多數」(超過800萬次點擊)的局面。

然而,事實是,在每年的法庭任期結束時,評論員們發現上一年法庭的許多裁決都是偏向於自由主義的,並對此表示驚訝。如果法院做出了這麼多自由主義的判決,那麼也許它終究不是 「保守 」的,這並不是簡單的推斷。

讓我們從頭說起。

不同的大法官在解釋憲法時會使用不同的方法。其中一種解釋模式被稱為原旨主義。原旨主義者將憲法的含義適用於那些認同憲法的人。如果大法官在解釋憲法修正案時,他或她會將其含義應用於那些批准憲法的人。

原旨主義如今頗具爭議,但本不該如此。幾個世紀以來,它一直是法官和律師通常解釋法律文件的方式。美國的奠基人希望按照原旨主義的規則來解釋憲法。直到20世紀40年代,最高法院通常都是這樣解釋文件的。

即使在今天,所有的大法官都或多或少地採用了原旨主義。但只有一個人,克拉倫斯·托馬斯(Clarence Thomas)大法官,是一個完全的原旨主義者。也許巴雷特也會是。但是現在包括她自己在內都沒有任何人知道。

解釋憲法的另一種方法是遵循以前案例的裁決——先例的指導。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John Roberts)、大法官塞繆爾·阿利托(Samuel Alito)、佈雷特·卡瓦諾(Brett Kavanaugh)和尼爾·戈蘇赫(Neil Gorsuch)都會參考憲法的原意,但他們也非常重視先例。

在只受以前的案例而非法規和憲法等權威性書面文件制約時,法官作出決定的通常方式是遵循先例。但當他們解釋正式憲法時,事情就變得更加複雜起來。

舉例來說,假設一位法官正試圖弄清 「新聞自由 」等憲法用語的含義。已經有一個關於這一點的早期判決,但法官認為它可能是錯誤的。法官應該遵循它嗎?如果假設之前的裁決可能是錯誤的,那麼法官應該遵循它嗎?如果假設幾乎肯定是錯的呢?如果只有少數人依賴於早前的裁決呢?如果有很多人依賴於之前的判決呢?如果只是幾年前的先例呢?如果該判例多年來已成為法律的一部份呢?如果情況發生了變化呢?

每位法官都會以不同的方式來權衡這些因素。

在2018年的一個案例(PDF格式)中,阿利托說,如果國會願意,它可以在全國範圍內禁止體育賭博。他遵循的是自由派的先例,這些案例讓國會幾乎可以完全控制國家的經濟。但根據憲法的原旨意,體育賭博一般是由州政府監管而非聯邦政府監管。那麼原旨主義者托馬斯反對阿利托的說法就並不奇怪了。

許多評論家把原旨主義者和先例優先的大法官都視為保守派。他們忽略了兩種方法都會產生自由主義以及保守主義兩種結果。

舉個例子,在2005年的一個案件中,托馬斯(持反對意見)得出的結論是,儘管與聯邦法律相悖,但各州仍可以將醫用大麻合法化。通過採用原旨主義方法,他得出了一個自由主義的結論。

先例法更有可能得出自由主義的結論。這是因為法院的許多關鍵憲法先例都是由20世紀的自由派多數派決定的。

在上面提到的體育賭博案中,阿利托(雖然經常被描述為 「保守派」)遵循的是自由派的先例。一個堅持遵循自由派先例的大法官自然會產生許多自由派的裁決。

由此可見,媒體的說法也是錯誤的。法院沒有 「保守集團」。原旨主義和先例經常會產生自由主義的結果,而所謂的(保守)集團中的大法官們也會以不同的方式應用原創主義和先例。

因此,當最近對法院實際判決的調查顯示 「保守集團 」並不存在時,我並不覺得奇怪。羅伯茨、托馬斯、阿利托、卡瓦諾和戈蘇赫經常發生分歧。每一個人其實都是一派。

另一方面,同一研究發現,自由派大法官們確實形成了一個自由主義者-激進主義者(liberal-activist)集團。其成員通常一起投票,以促進自由派的政治目的。他們經常採用任何有利於這些目的的方法來進行解釋,並經常遵循自己的個人方法。大法官斯蒂芬·佈雷耶(Stephen Breyer)(僅舉一例)有時會平衡憲法中未提及的因素,以實現憲法中未提及的基本目標。

但目前的法官中沒有人用這種推理來促進保守的理想。目前法院中並沒有保守派激進主義者。

總而言之,以下是法院的真實構成(撇開還沒有最高法院記錄的巴雷特)。

‧ 一貫堅持原旨主義的大法官:1名
‧ 贊成使用各種原旨主義和先例的混合體的大法官:4名
‧ 自由派激進主義者:3名
‧ 保守派激進主義者:沒有

法庭上也曾經出現過有一些保守派的激進主義者,20世紀初,他們偶爾甚至會佔多數。他們的行為與現代自由派同行的行為大同小異。例如,他們濫用憲法的正當程序條款來創造想像中的經濟權利,就像今天的激進自由主義者濫用這些條款來創造想像中的社會權利一樣。

然而,最後一位激進主義的保守派大法官在80年前就已經退休了。

在過去的半個世紀裏,成功的共和黨總統候選人都承諾要任命原旨主義的大法官。經過這麼長時間,他們只產生了一位始終如一的原教旨主義者:托馬斯(即使是已故的大法官安東寧·斯卡利亞(Antonin Scalia)有時也會應用其它方法;例如,他在醫用大麻案中的意見與托馬斯不一致)。假設巴雷特被證明也是一個原旨主義者,那麼這兩個人加起來的數量也遠遠不及其餘人。

從這一切中得到的一個教訓是,聯邦政客即使當選,通常也無法進行與 「沼澤 」權力相衝突的持久改革。與他們對立的力量太大。

因此,作為一名尋求改革的公民,應該少關注最高法院,而把更多的精力用於說服各州強迫召開會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但這是另一個話題。

原文Even With Justice Barrett, We Don’t Really Have a Conservative Supreme Court刊登於英文《大紀元時報》。

作者簡介:羅伯特.G.納特森(Robert G. Natelson)曾任憲法學教授,是設在丹佛市的獨立研究所(Independence Institute)憲法法學高級研究員,也是「國家公約」(Convention of States)運動的高級顧問。他關於憲法意義的研究文章多次被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和當事人引用。他是《原始憲法:實際所說言及含義》(The Original Constitution: What It Actually Said and Meant)的作者。

本文所表達的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的觀點,不一定反映《大紀元時報》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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