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47人案」正服刑的鄒家成,被指在2023年5月於未經授權下,通過律師將一封寄往申訴專員公署的投訴信送出。二人被判「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名成立,鄒被判監禁3天,律師被罰款1,800元。二人不滿判決上訴,去年5月被駁回,鄒獲改判罰款1,800元。女律師申請終院上訴許可,終院法官今(21日)在聆訊後批准,案件排期於5月27日開審。

申請人胡詠斯(30歲)被指於2023年5月2日在香港將一份未經許可的文件帶離監獄,經審訊後被判罪成,被罰款1,800元。申請方由大律師關文渭、梁麗幗代表,爭議囚犯向《監獄規則》提及的「指明人士」發出的信件,在未有事先通知懲教署署長的情況下被攜離監獄,是否屬於《監獄條例》下的「未經授權的物品」。

關文渭稱,《監獄規則》中的「指明的人」,包括申訴專員,爭議在囚犯向「指明人士」發出的信件,能否在沒有知會署方或未獲署方批准下被攜離監獄,認為牽涉囚犯與指明人士的通訊權及相關保密的法律問題。 律政司代表、高級檢控官陳穎琛回應,據《監獄規則》,監獄監督須准許囚犯向「指明人士」寄信,署方須知情才能給予准許,代表囚犯須事先知會署方,或向署方申請。

終院常任法官李義 、霍兆剛及林文瀚聽取陳辭後,認同申請方所提出法律觀點可爭辯,同意法庭應釐清相關規例,於是批出上訴許可。

案件編號:FAMC26/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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