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野生動物保護條例》8月1日生效,將禁止餵飼野生動物的規定,擴展至涵蓋野鴿、私人地方或處所、提高非法餵飼的最高刑罰至10萬元及監禁一年、引入5,000元定額罰款,及擴大執法人員的人選類別等。新例生效以來到昨日(1日),漁護署和相關部門共向39名非法餵飼的人士,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其中16人涉餵飼野鴿。

政府稱,漁護署已根據情報和舉報,加強巡邏和採取執法行動,新規定生效首個月內,執法人員對被發現非法餵飼野生動物或野鴿的人士,先作口頭警告,並從9月1日起,對違反禁餵規定的人士即時採取執法行動,不再事先作口頭警告。

餵野鴿亦犯法 坑口站、金山郊野公園等地執法

政府表示,漁護署和相關部門自8月1日到昨日,於不同地方,包括一些過往有非法餵飼活動的地點,例如元朗明渠、港鐵坑口站附近、金山郊野公園及獅子山郊野公園等,共向39名非法餵飼的人士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當中最多涉及非法餵飼猴子,有19張;非法餵飼野鴿或野鳥,與非法餵飼野豬,分別有16及4張。

漁護署稱,餵飼野生動物和野鴿,對動物本身,以至環境及公共衞生都帶來負面影響,包括使動物變得依賴人類餵飼和在民居附近聚集,繼而對市民造成滋擾,並增加傳播疾病的風險;而餵飼活動所留下的食物餘渣,亦會造成環境衞生問題。

當局重申,餵飼野生動物或野鴿屬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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