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首宗《反恐條例》案件,「屠龍小隊」等多人被指涉嫌策劃設置炸彈,其中7名被告否認控罪。案件今日(21日)踏入第77天審訊,法官繼續引導陪審團,其中提到黃振強在錄影會面中的供詞與他在庭上的證詞出現分歧。

法官張慧玲上週五(16日)開始引導陪審團重溫證供。張官今日在總結證供時提到,被告李家田在審訊裡選擇自辯,李供稱自己於2019年11月16日參加了「行夜山」事件,期間同案被告張銘裕要求他稍微走遠一些,李沒有聽到槍聲,也沒有人將手槍交給他。翌日,他由於被困理工大學,無法參加屠龍小隊的會議,另有證據顯示李在當晚7時位於理大附近。控方質疑李在逃離理大後參與了會議,並再度進入理大。張官請陪審團考慮庭上播放的新聞片段,思考有人離開理大後,會否再走進去。

關於控方質疑李家田在示威遊行中的角色不僅僅是「行行企企」,張官表示,若陪審團認為李曾作出衝擊警察、參與暴動或縱火等未被起訴行為,可以視為本案背景,但不能因此推斷李有就本案的犯罪傾向;反之,若不相信李曾參與這些行為,則應視其與本案無關,毋須考慮。

張官稱,黃振強在錄影會面中的供詞與他在庭上的證詞出現分歧,例如錄影中黃提到12月8日行動後,吳智鴻會給他超過100萬元,黃希望吳繼續提供資金支援,才會配合吳的行動,又稱自己不知道吳負責槍械及炸彈。對此,黃在庭上解釋說,當時他的狀態不佳,記憶混亂,因此不記得為何在錄影會面中有這些說法。

另外,2019年12月8日,黃振強被拘捕,事後曾向投訴警察課投訴,指控警員在拘捕過程中用棍毆打他,並記得其中一名施襲警員名為戴明德。不過,黃在庭上作供時卻表示,他不知道警方對他的武力是否越界,又聲稱他自願提供手機密碼並參與錄影會面。

7名被告分別為張俊富(23歲)、張銘裕(21歲)、嚴文謙(22歲)、李家田(25歲)、賴振邦(30歲)、許湛榮(25歲)及劉佩凝(24歲)。6名男被告被控串謀謀殺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李家田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女被告劉佩凝被控一項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首4名被告被指是「屠龍小隊」的成員,而賴振邦和許湛榮則被指屬於吳智鴻的組織。雖然劉佩凝並非這兩個組織的成員,但她被指曾協助進行眾籌活動。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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