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首宗《反恐條例》案件,「屠龍小隊」等多人被指涉嫌策劃設置炸彈,其中7名不認罪被告中,6人所有罪名不成立。在審訊期間擔任從犯證人的認罪被告黃振強今日(26日)在高等法院自行求情,表示自己曾幫助控方作證,會被人憎恨和潛在報復,希望法官能考慮相關因素。法官稱黃不是最早認罪,所以未能獲得全數的三分一認罪扣減,暫定於11月14日判刑。
被告黃振強(26歲)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控方稱,黃在1998年9月24日出世,沒有案底,是一名搭棚工人,月入3萬元,自2019年12月8日起被捕還押至今。
法官張慧玲稱,黃的大律師因故未能繼續代表黃,而該律師早前已提交兩份書面求情,第一份談及黃認罪,第二份談及黃的口供,並提到上調刑期扣減。黃表示可採納該些書面求情,未有進一步補充。
黃今日出庭時並無代表律師,他在自行求情時稱,本案涉及大量殺傷力武器,因此出庭指證相關人士及仍然在逃的人士,難免會受到他們的憎恨與潛在報復。此外,他被捕後向警方提供了手機中的證據,幫助法庭理解事件真相,案情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他的手機內容來組織。
黃在庭上一度哽咽,表示自己深感歉疚,預料將要面對很長的刑期,計劃在獄中積極進修,反思錯誤,報答家人、師長和朋友的照顧,將來重新投入社會做個腳踏實地的人。
張官向控方提問,針對黃承認的「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黃承認的案情涉及超過400萬元,但審訊過程顯示實際涉案金額並非如此多。控方回應,法庭可基於400多萬作為量刑的基礎,而不僅僅依賴審訊中的證據,罪行的基礎在於累積的資金進出總額。
另外,張官問及控方,能否提供與眾籌相關的案例。控方回應,有一宗來自英國的案例與此相關。
張官稱,黃不是最早認罪,所以未能獲得全數的三分一認罪扣減;他雖然擔任污點證人出庭作證,但案中4名被指是「屠龍小隊」成員的被告及一名涉助眾籌的女被告,全部無罪釋放,反映陪審員不相信黃的證供,或對其證供有疑問。
案件暫定11月14日判刑。其他認罪被告蘇緯軒、彭軍壕、蔡凱明及陳玉龍明天將求情。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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