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首宗《反恐條例》案件,「屠龍小隊」等多人被指涉嫌策劃設置炸彈,其中7名被告否認控罪。案件今日(28日)於高等法院踏入第82天審訊。陪審團昨日提出3個問題,待今早法官張慧玲開庭解答後,陪審團繼續退庭商議。

陪審團第一條問題是「第一條控罪與第二條控罪之間的分別,是否知識上對於訂明標的是否有認知」,張官解釋首罪的「訂明標的」 是指公用場所,僅知道炸彈被置放於街道上並不足夠,要有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次罪則沒提及「訂明標的」,故只考慮是否有意圖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不論炸彈置於何處。

第二條問題是,「恐怖主義行為中財產的嚴重損害的定義是甚麼」,張官回應指,「嚴重損害」在法例上沒有定義,陪審員要按經驗和智慧作決定。

至於第三條問題,「如達不到有效裁決時,是否應該繼續討論,直至有人改變立場還是尋求法官指引」。張官指,陪審員應集思廣益,適當考慮別人意見,但更重要是忠於誓言,作出符合事實的裁決。

張官最後提醒,由於本案證據多,涉及7名被告,故希望陪審員可以考慮全部對被告有利和不利的證據。

午後仍未達成共識

陪審團在午飯後再次提問,指就其中一名被告的交替控罪,以及被告劉佩凝被控的控罪,未能達成有效裁決,向法官索取指示。法官表示,若有法律問題或需重溫證據,可讓她和控辯雙方協助,並請陪審員用多些時間再商議,希望達致有效裁決。

陪審團退庭再商議約半小時後表示,對於「恐怖主義行為中對財產嚴重損害的定義」一直未有共識,希望法官能提供例子。但法官拒絕,指只可給予法律指引,不能夠提供事實裁斷的協助。陪審團繼續退庭商議。

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同被控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6名男被告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他們再被控一項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 164/2022、HCCC 255/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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