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首宗《反恐條例》案件,「屠龍小隊」等多人被指涉嫌策劃設置炸彈,其中7名不認罪被告中,6人所有罪名不成立,餘下1人罪成今被判囚10年10個月。另有7人認罪,1人早前已被判囚7年4個月,6被告今(14日)在高等法院被判監5年10個月至23年10個月。
7名今日判刑分別是賴振邦(33歲)、黃振強(26歲)、吳智鴻(28歲)、彭軍壕(38歲)、蘇緯軒(23歲)、蔡凱明(25歲)及陳玉龍(32歲)。
案件原定今早開庭,但因颱風關係延至下午處理。
被指是案件主謀的吳智鴻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兩罪,被重判23年10個月。
自稱「屠龍」隊長、擔任控方證人的黃振強同樣承認上述兩項控罪,被判囚13年6個月。
蘇緯軒則承認「串謀謀殺」、「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及「使用槍械及彈藥意圖抗拒或阻止合法逮捕」,並轉任控方證人,他被判囚12年。
彭軍壕承認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並轉任控方證人,被判囚10年。
陳玉龍承認「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及「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判囚9年。
蔡凱明承認「協助和教唆製造爆炸品」,判囚5年10月。
賴振邦不承認「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的爆炸」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囚10年10個月。
法官張慧玲判刑時指,今次是律政司首次引用《反恐條例》罪名起訴,沒有量刑指引及先例,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
她援引葉繼歡爆炸品案,指葉繼歡被判囚18年,而他的犯案動機是為錢財,但本案涉及意圖殺警,試圖顛覆政府,案情較葉繼歡案嚴重,量刑起點應超過18年監禁。
張官指,吳智鴻是案中主腦,積極參與計劃,負責「招兵買馬」,曾取得槍械及測試炸彈,對機械有認知,又安排測試及親身製作炸彈。張官又認為張認罪並非真心悔過,只是因知道會被黃振強頂證。
最終張官就「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監禁 28 年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判囚 22年4個月。另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則以18年監禁作量刑起點,部分刑期分期執行,考慮到吳曾做義工減刑2個月,總刑期為23年10個月。
至於黃振強,張官接納他並非計劃主腦,但他負責召集成員,責任無法輕視。就「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張官以24年作為量刑起點,考慮到黃成為控方證人,雖然同案6名被告經審訊後脫罪,但相信黃已經提供真實證供,決定給予50%刑期扣減,判囚12年。
黃振強面對的另一項「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則以9年為量刑起點,扣減後刑期為4.5年,兩罪部分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13年半。
案件編號:HCCC164、165/2022;HCCC255、256/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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