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首宗《反恐條例》案件,「屠龍小隊」等多人被指涉嫌策劃設置炸彈,其中7名被告否認控罪。陪審團周二(27日)起退庭審議,今日(29日)終達成裁決,裁定被告賴振邦一項串謀爆炸交替控罪罪成,其餘控罪被裁定不成立。其餘6人所有罪名不成立,當中5人即時獲釋。餘下的張俊富因早前承認管有爆炸品等罪,與賴振邦同須還押。

陪審團今日在高院達成裁決。資料圖片。(余鋼/大紀元)
陪審團今日在高院達成裁決。資料圖片。(余鋼/大紀元)

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同被控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均被裁定罪脫;6名男被告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只有賴振邦被裁定罪成,其他人罪脫。

6名男被告再被控一項串謀謀殺罪,全部罪脫;李家田另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亦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至於女被告劉佩凝涉及的「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亦不成立。

罪脫被告乘車離開高院。(蔡文昕/大紀元)
罪脫被告乘車離開高院。(蔡文昕/大紀元)

罪脫被告乘車離開高院。(蔡文昕/大紀元)
罪脫被告乘車離開高院。(蔡文昕/大紀元)

罪脫被告乘車離開高院。(蔡文昕/大紀元)
罪脫被告乘車離開高院。(蔡文昕/大紀元)

張俊富被判囚18個月

張俊富早前承認兩項管有爆炸品及無牌管有槍械罪,案件在短暫休庭後處理。

法官引述張的背景,指他案發時22歲,現年27歲,他於2021年3月22日被還柙至今達3年5個月。就張管有煙花和炮仗,法官判刑時指可令人受傷,而相關物品放置在屠龍小隊貨倉,可用於示威,此罪以20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認罪減刑四分之一至15個月

張另被指管有4支胡椒噴霧,辯方陳詞提到胡椒噴霧用作自衛,但法官稱看不到自衛用途,唯一合理推論是用來對付警方,「自咩衛,一定係噴警察」。此罪以監禁12個月作量刑起點,考慮整體量刑原則後,法官最終就兩罪判囚18個月。

案件編號:HCCC 164/2022、HCCC 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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