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港人」之一鄧棨然涉駕駛快艇潛逃,在大陸水域被捕,2月在區域法院承認潛逃案的妨礙司法公正罪,並在1月就2019年管有汽油彈案,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案件今(16日)於區院判刑,法官練錦鴻斥責鄧主導並與他人合作整個潛逃計劃,在大陸因非法越境監禁3年是「自作自受」,不會因而減刑,最終就汽油彈案判監34個月,潛逃案判監12個月,分期執行,判處鄧監禁46個月。
現時34歲的被告鄧棨然,是12港人潛逃案中,最後一名接受判刑的被告。練官引述辯方求情指,鄧曾從事電子工程工作、民建聯西貢社區主任,案發前兩年經營網店。另外鄧從小參與教會活動,並在19歲時受洗成為基督徒,並積極參與教會的義工活動,被告是受社會氣氛影響犯事。但是練官認為,鄧案發當時已經30歲,不能說自己年少無知。
練官並指,鄧在內的多人的管有汽油彈案,涉及16枚汽油彈材料,在當時社運期間製造汽油彈,唯一推論是為引起混亂、對抗警方,並相信他們沒有製造更多汽油彈,是因警方收到情報及時阻止,認為判刑要警惕他人,於是採納51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認罪,判監34個月。
官:在大陸被判監是「自作自受」
另外,就潛逃一案,練官指被告並無航行經驗和牌照,上過6至8小時理論和實習便貿然出海,令自己及其他人士犯險,並為公海上其他船隻帶來危險。
練官稱,大陸與香港的司法制度不同,兩地刑責沒有直接關聯,被告在大陸的判刑是「自作自受」,無減刑基礎。至於同一妨礙司法公正案的7名被告,早前被判監10個月,練官認為是當時主審法官考慮到部份被告的年紀故輕判。他以18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鄧認罪後減至12個月。
12港人中11人被控妨礙司法公正
12港人潛逃一案,有7人被判監10個月,當中包括被指與鄧管有汽油彈原材料的鄭子豪及廖子文。另外一人被判入教導所、一人承認其他控罪後獲不予起訴。
喬映瑜則被判監1年半,她另涉製造及管有爆炸品,共被判囚5年1個月。至於李宇軒則未有被起訴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
值得留意,喬映瑜1月承認製造及管有爆炸品、妨礙司法公正3項控罪時,法官陳廣池已經質疑涉及同一事件的其餘7人「判得輕」,當時控方則表示律政司並無上訴。
案件編號:DCCC323/2020、DCCC123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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