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港人案」其中2名被告廖子文和鄭子豪涉及潛逃案及管有汽油彈案,原審法官早前下令部份刑期同期執行。但懲教署稱由於兩人已服畢潛逃案刑期,故無法遵循法庭命令。兩人提出上訴,今日(19日)在高等法院獲裁定得直,刑期改判後兩人即時獲釋。
上訴人分別為鄭子豪(21歲)及廖子文(21歲),兩人2022年7月15日因潛逃案被判入獄10個月。翌日兩人涉及的管有汽油彈案判刑,區域法院法官游德康批准兩案部份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1個月。
唯懲教署其後稱兩人已就偷渡潛逃案服刑完畢,無法執行該法庭命令。法官游德康於判辭的後記稱,假若他在判刑前知悉有關情況,會將管有汽油彈案的刑期下調至21個月。但是游已無權更改被告的刑期,並建議被告考慮提出上訴。
律政司今日補充陳詞稱,原有刑期並沒有額外對上訴申請人造成極度不公,認為毋須改判。上訴方則強調原審原意是總刑期為31個月,法庭只需考慮能否達至原意。上訴庭最終裁定兩人上訴得直,撤銷原有刑期,改判後兩人獲即時釋放,書面理由擇日公布。散庭時兩人面帶笑容揮手。
案件編號:CACC115/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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