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2日,一名47歲休班警駕駛一輛輕型貨車,在旺角剷上行人路,其後未能通過酒精呼氣測試和表現不合作,被控酒後駕駛、危險駕駛及拒捕3罪,案件今日(27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裁判官溫紹明應辯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明年2月29日,待與控方商討以其它方式處理,期間准被告以3,000元繼續保釋。
被告李雪輝(47歲),報稱無業,被控一項「在體內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度的情況下駕駛」罪、一項「危險駕駛」罪及一項「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罪。
控罪指被告於2023年4月2日,在旺角登打士街近彌敦道交界近燈柱編號E5321,危險駕駛一輛展示登記號碼WT1255的輕型貨車,而他血液中酒精含量超過法定限制訂明的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50毫克,即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不低於70毫克。被告亦被控在現場抗拒執行職務的警長2448、警員35052和警員26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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