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前警員涉嫌收取一名貸款公司董事賄款共1.33萬元,以回答對方有關警方運作的查詢,並涉嫌向一名同袍索取貸款約1萬元,早前承認「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及「訂明人員索取利益」兩罪,原定今日(4日)於沙田裁判法院判刑,控方今日申請轉列被告為涉案公司董事案件的控方證人,裁判官押後案件至10月4日判刑,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控方今日表示,上月為蘇靖峰錄取了一份證人供詞,發現對於指證同案第二被告,即貸款公司董事兼股東彭閏謙有用,因此決定將蘇列為控方證人之一。控方指彭閏謙會在下周答辯,若不認罪受審,蘇有機會作供,因此申請押後蘇靖峰的判刑至10月4日,待彭的案件有裁決後再處理,並且不反對被告繼續擔保。

被告蘇靖峰(29歲),案發時為警員,駐守沙田警區田心分區。被告涉嫌於2021年6月底至10月中,接受由鷹富資本有限公司董事兼股東彭閏謙提供的1.33萬元賄款,回覆彭的查詢並透露警方慣用的調查方式。

案情指蘇接受彭的貸款後,彭向蘇提供其向旺角警署報案的編號卡,著蘇幫忙查看案件進度,蘇答允,之後又不時再問彭借款,前後16次借得1.33萬港元。

蘇在警誠下承認曾向彭借錢,但只捏造回覆,並無查問案件的執法行動或接觸警員。

另外蘇2021年破產,但之後涉嫌未獲許可下向一名任職同一小隊的警員索取一筆約1萬元的貸款,並被對方拒絕。

蘇靖峰於5月12日首次提堂時原本承認兩罪,但之後改變主意希望撤銷認罪答辯,被裁判官斥責「一時話認罪,一時話唔認罪,一時話想押後,點會咁兒戲㗎!」。到6月14日再次提堂時,被告再次改變主意,決定認罪並同意案情。

案件編號:STCC1461/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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