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入境事務主任被指於2021年,使用「安心出行」截圖進入灣仔入境事務大樓,被控「侵入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罪。案件今日(23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裁定罪名不成立,被告當庭釋放。裁判官何慧嫻指,當日大樓門外張貼的樓層二維碼不包括地下及被告辦公室樓層,被告是否使用截圖並非重點,而是有否按規定掃碼。

被告陳國飛,被控一項「侵入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罪,即於2021年11月1日,在灣仔入境事務大樓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侵入歸屬於公共機關,或由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

當日截停被告的入境事務助理及入境事務總主任早前於庭上指,被告曾使用「安心出行」截圖,又見被告當時正下載「安心出行」程式。

裁判官指,雖然被告不爭議電話內有掃描安心出行的截圖,但是不等於被告曾使用,助理及總主任亦沒有在書面口供提及被告使用該截圖,故二人庭上口供並不可靠。

裁判官何慧嫻指灣仔入境事務大樓指正門貼有3個「安心出行」二維碼,但沒有屬於地面或24樓(被告辦公室所屬樓層)的二維碼。資料圖片。(余鋼/大紀元)
裁判官何慧嫻指灣仔入境事務大樓指正門貼有3個「安心出行」二維碼,但沒有屬於地面或24樓(被告辦公室所屬樓層)的二維碼。資料圖片。(余鋼/大紀元)

裁判官表示,本案重點非被告曾否使用該截圖,而在於被告有否遵守規則。控方早前稱大樓的大門為侵入的分界線,但裁判官指正門貼有3個「安心出行」二維碼,分別為「2至9樓」、「10至16樓」和「18至23樓」,但沒有屬於地面或24樓(被告辦公室所屬樓層)的二維碼,如果被告隨意掃描其中一個「二維碼」,這不合邏輯,而且違反「安心出行」追蹤確診者的原意。法官又指,當日有人催促被告儘快返回24樓辦公室。

裁判官指,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ECSS 209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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