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觀塘區議員龔振祺涉於2021年6月於油塘高怡邨議員辦事處外與一對夫婦爭執,三人同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打鬥罪。夫婦早前獲准簽守行為一年及撤回控罪;龔振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罰款200元。龔不服定罪提出上訴,高院法官陳仲衡周五(13日)宣布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人龔振祺於2022年7月14日,被裁判官劉淑嫻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打鬥罪成,罰款200元。案件原有3名被告:陳志剛(50歲)、連少芳(49歲)及龔振祺(30歲),指他們於 2021年6月15日,在油塘高怡邨高遠樓地下區議員龔振祺辦事處外的公眾地方,參與非法打鬥。陳志剛與連少芳為夫婦,早前獲准簽保守行為及撤控。

龔振祺不服上訴,指原審裁判官劉淑嫻錯誤地闡釋錄影片段,從而錯誤地裁定他有作出攻擊陳志剛的動作。

陳官在判詞提及,錄影片段可見龔振祺和陳志剛近距離對峙,龔雖然雙手放在背後,但明顯地側起上身傾前撞向陳,而陳隨後反擊用左肩撞龔,其妻子連少芳從後方推龔令其跌倒。

陳官同意,陳氏夫婦於案發時的態度顯然屬粗暴、挑釁,兩人的推撞明顯乃故意報復而非出於自衛。但在龔撞向陳前,陳氏夫婦僅以言語挑釁。陳官認為縱使兩人態度惡劣,但始終沒有使用武力,龔難以自衛作為辯解。而原審裁判官清楚否定龔「沒有意圖打架」的說法,完全符合片段。

對於龔振祺稱因留意到受現場環境限制,才選擇撞前「以求出路」的說法。陳官就指片段顯示,當時龔的右及後方均有空間可讓其離開爭執現場。

涉案夫婦於案發時的態度顯然屬粗暴、挑釁的,兩人在緊貼上訴人之後的推撞,明顯乃故意報復而非出於自衛。裁判官亦清楚否定上訴人在案發時「沒有意圖打架」這說法。本席認為裁判官於本案的事實裁定,完全符合片段所見的影像。

案件編號:HCMA273/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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