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8上環衝突」案件今日(1月8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21人暴動罪成,分別判囚30至42個月。法官陳仲衡在判刑時表示,不能夠以「上環728」暴動解決「元朗721」另一場暴動,又指市民不能為滿足一己初心而不擇手段,因和平手段無法達到訴求而訴諸武力。

2019年7月28日,劉穎匡發起「毋忘上環,追究上環開槍大遊行」,抗議警方7月21日在上環開槍,申請路線本來由遮打花園遊行至中山紀念公園,但警方當時發出反對通知書,只批准在中環遮打花園集會。大批市民到中環遮打花園,集會演變成遊行。警察於晚上開始與示威者爆發衝突,期間發射大量催淚彈、橡膠子彈、海綿彈、胡椒球彈驅散示威者。

2019年上環警民衝突,亦是終審法院早前裁定「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暴動案後首宗案例。「728上環衝突」共44人被控暴動罪,分拆3案處理,其中兩人認罪,34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6人無罪,另兩人沒有出席審訊,被法庭發出拘捕令。

今日,其中21人被控於2019年7月28日,在遮打花園的集會結束後,在上環德輔道西近皇后街一帶參與暴動。 1人認罪,20人經審訊後早前已裁定罪名成立。暴動罪成的21人案發時介乎18至33歲,當中7人參與程度較低,以40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各人初犯,判囚37個月;其餘14人則以45個月為起點,初犯扣減至42個月,

其中第17被告簡健煌審訊前認罪,扣減至30個月。案發時僅18歲的周錦濤則獲額外扣減至40個月。第15被告莫卓煇的襲警控罪判囚1個月20天,其中1個月與暴動罪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8個月;被控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的第4被告徐慶鈞則判囚14天,與暴動罪37個月刑期同期執行。

法官陳仲衡在判刑時表示,暴動背後的理念不是輕判理由,再發生暴動「根本解決不了任何問題」,公眾亦不能「出於滿足一己初心而任意妄為、不擇手段」。不能夠以「上環728」暴動解決「元朗721」另一場暴動,說這樣只會滋生更多問題。他形容案發當日雖然沒有出現縱火、汽油彈,但示威者有備而來,有人運送磚頭及鐵枝等,對社會構成極大危險威脅,暴動令社會更加撕裂、絕不容易修補。雖然現時社會秩序回復穩定,再發生暴動的機會微乎其微,但判刑不應因現時情況而得益。

法官陳仲衡過去曾處理佔中九子案,指公民抗命並非抗辯理由,判處戴耀廷、陳健民、邵家臻等入獄8至16個月;在沙田新城市廣場咬斷警手指案,陳官裁定港大畢業生杜啟華4罪罪成,判囚5年半。

案件編號:DCCC871/2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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