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派「35+初選案」2021年提堂、「馬拉松式」聆訊期間,辯方律師丘律邦在晚上進入西九龍裁判法院時被指拒絕出示身份證,其後被裁定故意阻撓警務人員(俗稱阻差辦公)罪成判囚7天。他不服定罪和判刑上訴,高院法官陳仲衡今(12日)頒判辭,駁回定罪上訴,但同意本身刑期過重,改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丘稱會與法律團隊研究會否上訴。
上訴人丘律邦(案發時34歲)今離開法庭時表示,一般而言,只有司法機構有權拒絕他人進入法院,希望業界關注進入法庭工作的與訟人士不應受阻撓,法律界人士日後如何進出法院、法院出入管制應否由他人代行,值得探討。
丘被控2021年3月1日,在西九龍法院大樓外阻差辦公。他原本另被控,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及拒絕服從警員命令罪,但後來均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陳官在判辭指,雖然丘曾表示他是法院內被告的代表律師,案發時身穿西裝領帶,手持文件出現於法院大樓外,但不代表警方毋須檢查其身份證或律師證以核實律師身份。
陳官並稱,上訴人明知對方是警員,但仍然兩度致電報警,要求警方到場,又拒絕出示證件,並指執法人員無權設立封鎖區,及無權查看他的證件。從上訴人在現場的行為和報警時的表現,陳官認為原審裁判官完全有足夠的證據基礎,裁定丘當時並非真誠相信,警方沒有權力設立封鎖區及要求出示身份證明,及其現場行為只是故意阻撓警方執法,核實其是否可以進入封鎖區。
另一方面,辯方爭議警方當天是否有權在西九龍法院設立封鎖區。陳官認為當時法院內仍在審理案件,警方考慮當日早上的情況、公眾對相關案件的關注程度,限制人流和可能出現的人群聚集,決定是「頗為謹慎,但是合理合法」,於是駁回上訴人的定罪上訴。
不過陳官認為,原審裁判官基於上訴人自稱「魯莾」犯案,便認為他缺乏悔意,7天監禁明顯過重,改判丘律邦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案件編號:HCMA134/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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