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送中運動期間,4名男女在2019年9月2日被警方截停及搜出鎚及雷射筆,經審訊後在2021年被裁定「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當中3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今(25日)高等法院法官陳仲衡撤銷其中兩人的定罪,駁回餘下一人的上訴。
上訴人分別是曾慶彰、許偉飛及麥家浩,均就「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提出上訴。曾慶彰原被判處入勞教中心、許偉飛被判監3個月、麥家浩被判處入更生中心。陳仲衡駁回曾的上訴;撤銷許及麥的定罪。
曾慶彰一方上訴稱,警員對調兩支鐳射筆。陳官認為相關的閉路電視片段,完全不支持此說法,稱片段中警員對調兩支有繩的黑色圓柱體,但是涉案鐳射筆一支有繩,另一支並沒有,片段只支持有繩的黑色電筒「可能」被警員與其中一支鐳射筆互調,但並非對調兩支鐳射筆,認為對曾慶彰管有鐳射筆事實裁定並無影響。
控方無傳召搜出鐳射筆警員出庭 兩被告定罪撤銷
至於許偉飛及麥家浩,陳官認為因控方未有傳召搜出鐳射筆的警員作證,就他們是否管有有關鐳射筆,存在證據上無法解決的疑點,裁定他們上訴得直,定罪撤銷。
其中麥家浩一方稱,由於搜出鐳射筆的警員25087沒有作供,證物的連貫性於源頭已斷;至於許偉飛一方主要針對裁判官莫子聰就許管有鐳射筆意圖作出的推論。陳官認為,控方沒於審訊中傳召警員25087作證,並無證據可證明,警員25410接手麥家浩前,是否有其他警員於麥的背囊搜到鐳射筆,或即使搜到鐳射筆,其是否有被干擾。陳官強調,這是證物的連貫性不可或缺的部分,認為證物的連貫性考慮,不應由警員25410接手麥之後才開始。
陳官又指,原審裁判官的裁決理由有問題。原審裁判官認為,協助搜查的警員,必然會通知接手的警員在許及麥的背囊搜出的東西,陳仲衡認為此「明顯犯錯」,因為協助搜查的警員沒有出庭作供,有關內容必然屬於「傳聞證供」,不能用作證明他們從許、麥的背囊搜出鐳射筆。陳官認為,控方必須要證明鐳射筆被警方搜出後是否有被干擾,控方的其它證據無法填補警員25087沒有出庭作證所造成的缺口。
本案4名被告原本另被控一項「串謀損壞財產」罪,指他們損壞油塘港鐵站內的設備,2021年獲裁定罪名不成立。餘下的一名被告另就「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提出上訴,但其後放棄上訴。
案件編號:HCMA28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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