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6歲女童前年於沙田大圍一間小學外被潑橙紅色液體。法官今(4日)於區域法院裁定3名涉事男子普通襲擊罪成,而首被告的另外兩項控罪則不成立。法官周燕珠將案件押後至8月17日判刑,期間3名被告須還柙看管,3人申請保釋被拒。法官稱遇襲者為小童,3名被告必定面臨監禁。
3名被告為李培耀(28歲,倉務員)、張富傑(33歲,無業)及陳效智(47歲,無業)今日出席區域法院聆訊。被告被控於2020年10月22日,在沙田大圍一間小學外,以橙紅色液體襲擊6歲女童X。警方調查後,發現女童的外祖父及母親亦曾遭襲擊。
案發時,3名被告曾於當日早上在女童就讀的小學外徘徊,而其中一人曾到訪附近的麥當勞,向店員索求紙杯但不果。而他更一度提議購買中杯汽水但「走水」,最終職員免費提供一個紙杯,亦是涉案的紙杯。
法官指3名被告在案發時互相認識,一同行事,在襲擊X時擔任不同角色,因此裁定襲擊控罪成立。根據閉路電視片段,3名被告案發前出現在X的學校,等待次被告向X淋液體。次被告於6歲事主X離開校巴後,向X背後淋潑液體,首被告則負責阻撓校巴司機追截次被告,令次被告能夠逃離現場。第三被告則曾留在現場觀察事件發展。
首被告另外被控於2020年9月30日,在火炭禾寮坑一村屋外,非法及惡意令X的鍾姓外祖父身體受嚴重傷害,遭拳打和腳踢胸口致肋骨骨折,同時襲擊X的母親。但法官指出由於X的外祖父在認人程序中認出首被告,但在庭上卻未能認出,以及閉路電視片段中未有拍攝首被告正面。而X母親則因認不出襲擊她的首被告,法官因認人程序的質素不佳,於早前裁定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和普通襲擊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DCCC37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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