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9年9月29日舉行的「全球反極權遊行」中,大批示威者包圍金鐘政府總部,多人在金鐘一帶被捕被控「暴動罪」,其中一案3名被告否認控罪。案件已經於區域法院完成審訊,法官陳廣池今日(26日)裁定他們罪名成立,需還柙至5月24日判刑,期間等候索取背景報告。

陳廣池裁決時表示,當日在政總發生大規模暴動事件,示威者用物件擲向政總及執法人員,情況觸目驚心,示威者更配有眼罩、防毒面具等裝備,具有組織及協調性。

陳官3名被告人沒有刑事記錄,法理上是品格良好,犯案傾向低,但他們選擇不親身出庭作供,無法以第一身的證供來動搖控方的指控。法官參考盧建民的案例,指終審法院強調罪行參與性的本質,涉案人士在案發現場並不能構成犯罪行為,但即使他們不是原初集結者亦有可能犯案,延伸的夥同犯案(Extended Joint Enterprise)亦可能適用於本案。

他反駁辯方批評控方證人證供不是事實、無中生有,法官認為即使閉路電視錄影片段沒有拍攝到3名被告,亦不能指有關警員的證供是虛構。法官指當時暴動人數之多、範圍之大、人影重疊都有可能導致片段未能捕捉到被告,但各被告在現場被捕是不爭的事實。法官接納警員的證供及描述,他們拘捕3名被告人的過程,認為他們在盤問下不見動搖。

陳官續反駁辯方指被告只是旁觀屬一廂情願的說法。各被告於相若時段,在發生暴動的現場被捕,他們分別有防毒面具、頭盔、護臂、雷射筆、口罩及波子等物品,法官指從他們所管有的東西,不相信他們只是過路人或旁觀者。

辯方陳詞中指3人身上並沒有警方水炮車所射的藍色水劑,被捕時身上亦沒有攻擊性的武器,衣著裝束與示威者不同。法官反駁被告人的裝束只是作出裁決的其中一項考慮因素,被告身上有沒有水炮車所射出的染色顏料,或有沒有被閉路電視拍攝亦不是關鍵性,在當時兵荒馬亂的情況,並不信納普通巿民會身穿深色衣物、管有裝備,唯一推論是他們都是參與非法集結及暴動的人士,裁定3人罪成。

3名被告分別為莫震宇(音樂製作人,36歲)、楊樂謙(學生,21歲)及李其浚(電腦技術員,24歲),控罪指3人同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政府總部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案件編號:DCCC 969/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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