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民連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2016年立法會搶文件案上訴遭終審法院駁回。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及霍兆剛、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及韋彥德一致頒下判詞,駁回梁國雄上訴,裁定梁國雄被控藐視罪不享有檢控豁免權。案件須按照上訴庭早前的裁決發回重審。

終審法院法官認為,《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條可以用於控告立法會議員,條文中提到的「任何人」並沒有豁免立法會議員。法官也引述案例稱,法院有權決定立法機關所享有的特權範圍。

判詞引用代表梁國雄的御用大律師彭力克陳詞表示,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及4條,梁國雄當時是房屋事務委員會成員,他的行為與會議有關,因此應享有豁免權。終審法院則認為,梁國雄的行為並不屬於《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及4條保障的言論及辯論範疇。

梁國雄聽聞判決,高呼「議會抗爭無罪」、「政治檢控可恥」。梁國雄太太陳寶瑩在法庭外表示,對裁決感到失望,認為這不僅影響長毛與現時被控告的前立法會議員,日後立法會議員的言論、辯論與表達自由將會受到很大限制。

2016年11月,時任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出席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及發展事務委員會聯合會議期間,從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桌面搶走含有機密文件的文件夾,交給時任立法會議員朱凱廸閱讀。梁國雄被控《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條的藐視罪,原審裁判官認為該條例不適用於立法會議員,裁定梁國雄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上訴得直,上訴庭裁定案件須發還重審,梁國雄再上訴至終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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