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中大學生會會長蘇浚鋒於2021年立法會選舉期間在Facebook轉載前議員許智峯呼籲投白票的帖文,被控一項「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被判監2個月、緩刑18個月。他早前提出終極上訴爭議控罪違憲。終審法院法官今日(17日)頒下判詞,一致駁回上訴。
上訴方早前爭議控罪不合理地侵犯言論自由權利,以及控罪是否構成基於政治觀點的歧視,從而侵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權利。
蘇浚鋒代表大律師詹鋌鏘早前陳詞時指,呼籲投白票屬和平倡議,不涉及提倡暴力,不應被視為犯罪。他又指,現行法律僅針對煽惑投白票或不投票的行為,但不適用於呼籲支持其它合法政治主張的情況,質疑此舉構成對不同政見的不平等對待。
判詞指出:「一般而言,若某項活動屬合法,而其以合法手段推廣亦被視為追求正當目的,則為防範該活動失敗而採取的合法措施,也應同樣被視為追求正當目的。這包括為防止因杯葛或其它擾亂行為引致該活動失敗所採取的步驟。」認為合法舉措如與促進參與和避免杯葛有關,具備追求正當目的之條件,若要爭辯涉案條文並非追求合法目的是缺乏說服力的論點。
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在判詞提及《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條的立法背景,中共2020年在香港實施國安法,中共人大在2021年3月通過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修改香港特首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並加入第27A條,要求港府採取措施打擊「操縱或破壞」選舉的行為。
判詞認同,涉案條例限制了言論自由,並指限制言論自由必須在屬「必要」時才被允許。香港當時經歷了極其嚴重的「社會動盪」,以及立法會出現「癱瘓或嚴重失靈」的情況。
終院認為,在該獨特的背景下,涉案條例對言論自由的限制在範圍上顯得「溫和且審慎」,條文僅限於「公開煽惑」,並不延伸至私人討論和個人決策,時間亦限於選舉期間,在其它時間和其它場合言論自由權利均不受影響。
就上訴爭議的控罪是否侵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權利。終院指出,呼籲投白票或不投票實際等同於呼籲抵制選舉;呼籲選民支持特定候選人或政黨屬於倡導參與選舉程序,實質上支持選舉框架。終院認為,這兩種形式的呼籲在任何相關方面均不具備可比性,出現差別待遇也具有正當理由。
另外4位終院法官,包括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甘慕賢均對判詞表示認同,上訴被一致駁回。
上訴人蘇浚鋒,被控一項「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控罪指,他於2021年10月30日至12月15日在2021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於Facebook轉載「許智峯TedHuiChiFung」專頁於同年10月29日的帖文,該帖文煽惑在該選舉中投票的另一人,以任何方式處置選票,致使該選票被視為無效。
蘇原不認罪,並爭議控罪違憲,在原審暫委裁判官裁定控罪合憲後,蘇改為認罪,他被判監2個月、緩刑18個月。
案件編號:FACC3/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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