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2020年初明愛醫院及羅湖港鐵站爆炸事件的「《反恐條例》第二案」,獲裁定罪名不成立的第七被告何培欣,早前就不獲批訟費及證物被充公一事,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終院上訴委員會日前正式拒絕批出許可,並指出申請人並無合理理由提出上訴,意味被告無法再就法庭決定提出挑戰。

案情顯示,何培欣於去年9月獲陪審團裁定《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交替控罪均罪名不成立。她隨後與另一名脫罪被告周皓文向高院申請取回訟費,但原審法官陳仲衡於10月駁回有關申請。

陳官在判詞中強調,被告的行為屬「明顯自招嫌疑」。理由包括被告並不爭議曾進入涉案的宏創方單位,證據顯示該處存放了大量爆炸品及裝備,而且廁所被燒焦,被告逗留期間「不可能察覺不到室內的情況」。此外,被告曾與首被告討論醫院及羅湖站的爆炸事件,並協助保管硫磺,故不獲批訟費。

在證物處理方面,被告曾申請取回警方在其住所搜出的163,050港元及400元人民幣現金,以及電子裝置。然而,陳官下令將該筆現金全數充公,認為這筆款項對被告而言屬鉅額,不可能是透過工作、儲蓄或賭博所得。法官根據「相對可能性」標準衡量,判定現金是本案被告在犯案過程中取得,並交由何培欣保管,或來源自案情提及的眾籌。

至於被搜獲的電子裝置,由於內有與爆炸案相關的資訊,法官下令予以銷毀,但要求控方將裝置內具回憶價值的相片或影片儲存於USB後交還被告。

終院法官一致駁回許可

是次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組成。委員會周一(6日)頒布決定,指有關申請並無合理理由支持,最終駁回上訴許可申請。

本案共涉及8名被告,其中5人罪名不成立。至於其餘3名罪成被告何卓為、李嘉濱及張家俊,早前因「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的爆炸」罪分別被判囚16年8個月至18年。3人目前已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正待排期聆訊。

案件編號:FAMC53、54/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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