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中共人大訂立「港版國安法」、北京及香港當局不承認「三權分立」後,周二(22日)再推出新招數,香港警察公共關係科早上向4個新聞工作者協會發信,指將修改《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定義,刪除現行承認香港記者協會及攝影記者協會會員證持有人為「傳媒代表」的內容。完全改變《警察通例》要求警員儘量配合傳媒工作的原意。消息指,有關修訂最快周四生效。

記協工會批修例等同實行官方發牌

記協、獨立評論人協會、明報職工協會及港台節目製作人員協會等7個傳媒工會發表聯合聲明,批評警方修訂《警察通例》,是變相由官方界定何謂記者,根本改變香港原有制度,嚴重影響採訪及新聞自由,當中修訂「傳媒代表」的定義不合理,等同實行官方發牌制度。

聯合聲明中又指,記協曾多次邀請警務處處長鄧炳強會面,但被拒絕,不能理解警方所指的「聆聽意見」是甚麼?

記協主席楊健興接受「Now新聞台」視訊訪問時,批評警方的做法不合理,指過往部份反映警方執法有問題的片段,都是由非傳統媒體拍攝到,質疑警方改例的目的。

他說:「借我們來搞官方發證制度,進一步、大幅度去收緊在公眾場合裏的傳媒採訪工作,把他們不想看到的很多東西加以限制,令傳媒拍攝不到。」

曾經拍下去年8.31港鐵太子站內,現場警暴情況的自由攝影記者梁柏堅,批評警方有關修訂是打壓採訪自由。

本身是記協會員的梁柏堅說:「如果8.31或當日(警方圍攻)理工大學,只要他(警察)說一句:『你們不是一個合資格的採訪機構,記協證我們也不承認』,然後用這種手段,變成我們非法集結或犯了一個他們認為的法例,而拘捕我們或阻礙我們採訪,這是很大的問題。」

他擔心日後拍到的片段上載網絡後,會成為警方控告他在現場的證據。

許智峰批修訂傳媒代表定義損新聞自由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峰批評警方修訂「傳媒代表」定義不合理,有關決定沒有經過討論及諮詢,損害新聞自由。

他說:「由行外人管行內人,將香港變成警察城市。今次修改把两個傳媒機構證件排除之外,日後警方都可以用此方式,排除它不喜歡或與它政見立場不一樣的傳媒組織。」

「傳媒代表」機構須有新聞處登記資格

據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郭嘉銓發出的信函指,「傳媒代表」僅限於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佈系統 (GNMIS)的傳媒機構,或持有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雜誌、電台和電視廣播機構發出的證明文件的記者、攝影師及電視台工作人員。

新聞處有權覆核GNMIS資格

根據政府新聞處網頁內容說明:新聞發佈系統登記資格,包括根據《本地報刊註冊條例》註冊;政府資助或持有《電訊條例》牌照;政府資助或持有《廣播條例》牌照;國際認可及知名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雜誌、電台和電視台,及符合特定條件的網媒。

新聞處又訂明,在多個情況下,政府新聞處有權覆核傳媒機構的登記資格,包括如有關傳媒機構代表在政府活動場地進行非採訪活動、作出不當行為、未有聽從政府人員指示;或有關傳媒不再是合法註冊、不再被視為大眾新聞傳播機構,或有關機構已停止運作等。

目前《警察通例》第39章「傳媒代表」的定義,包括持報館、通訊社、電視台及電台所發出身份證明文件;持香港記者協會會員證,或持有香港攝影記者協會會員證的記者、攝影師及電視台工作人員。《通例》要求警方在現場以「互諒互讓的態度,儘量配合傳媒工作」,及不應妨礙傳媒攝錄。不過在新修訂後,將變相限制未有於GNMIS登記的媒體,將不再承認只持記協證或攝記協證的傳媒工作者,包括不少網媒及學生媒體代表。

「反送中」運動期間,除了報館、通訊社、電視台及電台將警方涉嫌過度使用武力及武器的場境廣為報道外,一些新興網媒及學生媒體也拍攝及採訪到很多未被攝獵到的內容。因此警方對現場採訪的「傳媒代表」的態度相當嚴苛,被指仇視「傳媒代表」,由初期以胡椒噴霧驅趕或直噴鏡頭,到近幾次在示威現場或附近拉起封鎖膠帶,將「傳媒代表」圍起嚴查身份證明。

稱修例為「協助」正常採訪的記者

接獲警察公共關係科信函的包括香港記者協會、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香港新聞工作者聯會及香港攝影記者協會等4間新聞工作者協會。郭嘉銓在信中指,自去年6月以來,本港發生一連串大型公眾活動,吸引數以百計記者在現場採訪。

郭嘉銓稱,「為加強協助正常採訪的記者,並增加警務工作的透明度」,警方於今年8月10日在將軍澳一項行動中,透過警方傳媒聯絡隊在現場協調,讓部份包括電視、電台和報章等傳媒進入警察封鎖區內,以較有利位置進行更近距離的採訪。

上述所指8月10日的行動,是指警方當日拘捕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多名高層人員,並派出數百名警員進入壹傳媒位於將軍澳的辦公大樓搜查,包括本報及網媒「立場新聞」在內的多間媒體遭拒絕入內採訪。警務處處長鄧炳強同日接受《香港01》專訪時指,警方正試行新措施,只有符合條件的「可信媒體」才獲准進入封鎖線內採訪;「可信」的標準要視乎有關媒體過去表現,包括有否持平報道(警方及港府新聞)、有無阻礙警方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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